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严冬峰就《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及与民法典规定相衔接等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近年来,各地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矛盾和纠纷频发。公民针对小区物业管理提出的审查建议数也呈现增长态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对违反上位法的地方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纠正。
如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同时公布了两个与物业相关的典型案例。一个是,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利用共用部位、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性活动所得,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有关部门对这一规定提出联合审查的建议。法工委经审查认为,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该法规直接规定将其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与民法典有关规定精神不一致。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同意对相关规定尽快作出修改。另一个是,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车位在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向物业管理区域以外人员出租。有关部门对这一规定提出联合审查的建议。法工委经审查认为,业主共有车位对外出租,属于利用小区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涉及业主的共有财产权益和物业区域内的安全、环境、秩序等业主切身利益,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该规定以业主委员会同意代替业主共同决定,与民法典有关规定精神不一致。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同意对相关规定尽快作出修改。
作为规范物业工作的重要依据,《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严冬峰指出,《条例》中多处规定与民法典的规定不一致。此外,《条例》中关于物业管理制度的部分规定过于原则,不够健全,难以满足物业管理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将《条例》上升为专门法律,出台物业管理法的呼声日益高涨。曾有代表团和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物业管理法的多件议案。
据了解,民法典施行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开展了涉及民法典领域的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条例》被纳入清理范围。同时,法工委开展跟踪监督,对于之前已经明确提出审查意见的问题,如将“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作为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等,督促有关制定机关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持续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条例》修订工作进度。同时,有关方面对制定物业管理专门法律问题也在统筹考虑,将通过更系统、更全面的立法,解决当前物业领域的突出问题,更好保障群众的切身利益。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