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施坚轩)本市教育、医疗、训练救助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开展入职审查时,将对拟录用人员是否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进行强制查询,一旦发现有相关记录,将不予录用。近日,上海市16家单位会签并出台了《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健全完善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招录和管理机制,加强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预防。昨天下午,上海市检察院召开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
闵行长宁先行探索
近年来,利用职业便利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不时见诸新闻媒体,这些犯罪给被害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造成严重伤害,同时也严重损害了相关行业的社会形象。
对此,上海先行先试,积极探索。2018年7月,长宁区检察院与区政法委、公安分局等8家单位会签了《关于在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和看护行业建立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试行)》,并据此在区内14个教育培训岗位增设了犯罪记录查询要求,对全区所有中小学及部分民办培训机构在职员工进行了抽检,禁止1名有性侵劣迹的书法班老师继续从业。
范围包含保安门卫
在市委政法委的牵头下,市检察院承担了《意见》的起草任务,后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委员会等16家单位会签,并于2019年4月3日正式出台。《意见》共12条,从适用范围、入职审查、从业限制、执行机制、监督管理等八个方面作出规定。
《意见》在实现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前提下,尽可能兼顾违法犯罪人员的就业权,将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纳入管理范畴,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对象为未成年人的培训机构、医疗机构、文化体育场所等等。
其中,除了对教师、医生、教练、保育员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外,《意见》还将保安、门卫、驾驶员等不具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其他工作人员纳入适用对象。同时,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用人单位招募的志愿者在入职前也需进行审查。
上述领域的从业人员如果因实施强奸、猥亵儿童等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因实施猥亵,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违法行为而被行政处罚将不被录用。
设立强制报告制度
《意见》明确了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过程中的审查和筛选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对拟录用人员是否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核实。如果发现拟录用人员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则不予录用。对于本单位的在职员工,也将逐步进行核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