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4月2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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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版:综合新闻 2019-11-11

宽容失败 激发更多创新活力

《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审议

本报讯(首席记者 姚丽萍)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今天上午,《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审议,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是鲜明的立法价值取向。

创新主体,是谁?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九条明确提出,“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各类创新主体积极参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这意味,创新主体不仅可以是个人、科创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甚至还可以包括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较之原条例草案,修改稿重新界定“创新主体”,无论内涵还是外延都做了加法。值得一提的是,“个人”首次出现在条例草案修改稿中,“个人”或将在创新大军中取得法定地位,这表明,创新模式和创新形态日益多元化,大势所趋。

面对多元化的创新主体,草案修改稿明确——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开放的平台,依法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平等获取科技创新资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而且,还要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进创新文化建设,坚持创新价值引领,弘扬科学创新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其中,创新失败,不做负面评价的情形,草案修改稿第55条做出特别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推进科技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职、未谋取私利,不做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单位和个人承担探索性强、不确定性高的科技计划项目,未能形成预期科技成果,但已严格履行科研项目合同,未违反科研诚信要求,不做负面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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