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陆梓华)在昨天举行的上海市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市司法局一级巡视员刘平介绍,国家卫建委2020年1号公告明确,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冠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不如实申报疫情、隐瞒真实情况的,依法给予警告或罚款;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一旦被列为失信主体,将不能享受有关医疗费用的财政补助、医疗救助等,并可能对今后申请贷款等造成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