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27日 星期五
为防风险应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 “我的卵子”能不能“我做主”? 尊重科学尊重科学家应常抓不懈 5G与工业互联网融合市场广阔
第5版:全国两会/话题 2020-05-28

“我的卵子”能不能“我做主”?

全国政协委员徐丛剑建议允许具医学指征未婚女性保存生育力

本报讯(记者 江跃中)越来越多的年轻未婚女性恶性肿瘤或严重非恶性疾病患者,期望及早保存卵子或卵巢组织,以期在疾病基本治愈后能够有生育的机会。“允许单身男性冻精,而绝对禁止单身女性冻卵,有违男女平等的基本准则。”在沪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院长徐丛剑提案建议允许具备医学指征的未婚女性保存生育力。

据徐丛剑介绍,年轻未婚女性恶性肿瘤或严重非恶性疾病患者,对生育力期望日渐增高,“随着这些疾病的诊治能力的提高,患者预后改善、生存期延长,对病愈后繁衍后代的欲望明显增强。但由于疾病本身的破坏及手术、放化疗等治疗手段的影响,卵巢功能将显著下降,甚至彻底丧失生育力。因此,越来越多的年轻未婚女性恶性肿瘤或严重非恶性疾病患者,期望及早保存卵子或卵巢组织,以期在疾病基本治愈后能够有生育的机会。”

但年轻未婚女性生育力保存一直引发非医学的担忧。在徐丛剑看来,如果无限制地开放年轻未婚女性生育力保存,确实会面临诸多法律和伦理方面的问题,如冷冻卵子者是否可能对其卵子进行自由处理?如果已冷冻卵子的单身女性死亡,其卵子的处置权归谁所有?冷冻卵子的女性若解冻卵子年龄过大,母亲与孩子年龄差距过大,也容易引发心理、家庭、社会等问题。甚至可能出现买卖卵子、非法代孕及乱伦等社会问题。此外,无限制地开放年轻未婚女性生育力保存,还可能使不少女性产生技术依赖,更加推延婚育年龄。

徐丛剑分析说,目前我国对女性生育力保存形成障碍的主要法规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其中明确“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一方面,促卵泡成熟技术、取卵技术属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对未婚女性是禁止实施的。但另一方面,此两项技术也是生育力保存必需的技术,只要能做到“婚前保存,婚后生育”,就可以认为其不属于“辅助生殖技术”而不应加以限制。

那么,如何为具备医学指征的未婚女性保存生育力呢?徐丛剑建议组织修订相关法规,对具备医学指征的未婚女性,适度放开生育力保存,并在特定医疗机构加强监管下实施相关技术,监管的内容可包括:经权威医疗卫生机构评估具备医学指征、严格规制卵子处置权和所有权及使用权,规定在该女性未取得合法婚姻之前,不得对冻存卵子(除销毁)有任何的处置权,并对死亡等特殊情况下的卵子处置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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