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7月17日 星期三
不离婚也能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 被“追回”的房屋征收补偿款 黄昏恋引发居住权之争 爱美居然去偷假头套
第23版:新民法谭 2020-11-03

不离婚也能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

张女士与王先生经人介绍,于2012年12月12日结婚,结婚两年后于2015年初生下一子王某雨。后来因为夫妻二人感情不和,张女士便带着王某雨离开王先生单独居住至今,其间王先生也偶尔过来看看儿子并带些日常用品和玩具。随着儿子渐渐长大,日常开销及各种学前教育培训等支出,让张女士无力承受,但同龄孩子的基本教育又不可少,无奈,张女士多次要求王先生支付儿子的生活教育费,但是王先生均以经济条件差为由,拒绝支付。为此,张女士前来咨询并委托律师,希望能通过诉讼为儿子讨回公道。

律师接受张女士委托以后,详细收集了其子王某雨最近几年的各种花销和支出,通过详细的支出明细力求还原王某雨生活教育费的开销情况。经过法庭质证审理查明,张女士提供的证据材料基本真实,并且与儿子的抚养有较大关联性。最终,法庭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王某雨出生后不久,其母即与被告王先生分开居住,原告随其母一同生活。被告未支付过原告抚养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被告王先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每月人民币25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某雨自2016年1月份至判决生效之日的抚养费;被告王先生于判决生效后按每月人民币30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王某雨的抚养费至其满十八周岁;驳回原告王某雨其他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对于本案涉及的问题,之前在家事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基本上都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才产生的,而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财产为共有财产,是否能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这是本案争议的要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之前,对此一直存在争议。而《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则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抚养义务是不变的,只要一方不履行该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利向其主张抚养费。同时,在子女抚育费数额的具体确定上,还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应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并需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最终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宋博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910483700)

咨询电话:021-61439858

放大

缩小

上一版

下一版

下载

读报纸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