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27日 星期五
遗产法定继承讲究公平合理 语音提示何以迟迟不响 原是收款二维码被调包 警惕!共享汽车背后存安全隐忧 动迁款分配,认定同住人是关键
第23版:新民法谭 2020-11-27

动迁款分配,认定同住人是关键

刘先生父母留下的公房被征收了。因征收补偿款协议分割不成,兄妹三人把弟弟告上了法院且最终得到满意的结果。

刘先生同胞四兄弟姐妹,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上世纪六十年代,刘氏兄弟姐妹均出生于此。系争房屋上下两层共计90余平方米,刘氏兄弟姐妹四个家庭的人员均长期居住于此。1992年,弟弟刘某的单位为刘某增配了一套面积为28平方米的公房,配受人为刘某妻子梅某及儿子小刘一家三口,其一家三口的户籍也从系争房屋迁出。2002年,刘先生购买商品房后,其和妻女一家三口搬出了系争房屋。2005年,大妹刘女士购买了商品房后,和丈夫儿子一家三人从系争房屋搬出。2007年,小妹刘女士购买了商品房后,其一家三口搬出了系争房屋。2008年,刘某一家三人的户口迁回系争房屋。2009年4月,在老父亲的要求下,其他三兄妹签字同意将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刘某。2010年和2011年父母亲先后去世,之后系争房屋由刘某夫妻居住。

2019年3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同年4月28日,刘某作为承租人和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货币安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1400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有兄妹四家各三人共计12人的户籍登记在册。其他兄妹多次找到刘某协商征收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刘某先是不作任何表态,后表示自己是房屋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其他人都是空挂户口且他处有房屋,所以自己一家三人要拿到全部征收补偿款的一半即700万元,其余的一半归属于其他三兄妹所有,而且坚持己见,决不让步。

刘先生和二位刘女士找到了我们咨询,我们给他们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该在除刘某妻子和儿子以外的十个户籍在册人员中分配,承租人和同住人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首先刘某的妻子梅某和儿子小刘不是系争房屋的同住人。刘某一家三口曾经享受过福利分房,且其当年的福利分房已经达到了当时住房解困标准。根据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梅某和小刘不能重复享受公房征收福利,其二人应该被排除系争房屋的同住人地位。刘某虽然享受过福利分房,但因其系争房屋承租人地位,依然可以重复享受征收补偿利益。其次,刘先生等三户人家的九人均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刘先生和二位刘女士户口报出生在系争房屋内且曾长期实际居住,截止到征收补偿时户口从没有迁出过,且他处未有享受过福利分房,也没有在他处享受过动迁福利,因此其三人当然应该被认定为公房同住人。

至于三人的配偶和孩子,要么因基于婚姻关系户籍迁入,要么是户籍报出生,且他们均在系争房屋长期实际居住,虽然后因他处购买商品房后,为改善住房条件搬出系争房屋,但其购买的商品房本身并不具有福利性质,不属于排除同住人地位的“他处有房”,此情形并不丧失系争公房同住人地位。

后刘先生三兄妹委托我们代理诉讼维权。九原告把刘某一家三口告上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征收补偿利益。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判决认定梅某和小刘并非系争房屋同住人,无权享受征收补偿利益。案件以原告胜诉而告终。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23101201010282341)

韩迎春律师

(执业证号13101200711142563)

每周六、周日(下午1时到下午6时)为固定接待免费咨询时间,其他时间当面咨询需提前预约

电话:4009204546

地址:普陀区常德路1211号宝华大厦1606室(轨交7号线、13号线长寿路站,6号口出来即到)

放大

缩小

上一版

下一版

下载

读报纸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