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郭剑烽)“失信被执行人处处受限”是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警戒和惩罚,而另一方面,对于能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来说,也应当有相应的正面激励机制。
昨天,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发出了上海法院首份《自动履行证明书》。此举是对《中共上海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沪法委[2021]1号)相关精神的积极落实,有助于加强信用机制正向激励,引导社会诚信风尚,既保障了胜诉当事人及时兑现胜诉权益,又能消除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的不良影响,鼓励当事人积极自动履行法院生效文书。
今年3月,一起合同纠纷案经宝山法院组织调解达成协议:被告某健身服务公司需于2021年5月31日前退还原告杨先生钱款1.5万元;如逾期或未足额支付,则加付违约金3000元。
然而期限届满后,被告健身服务公司因故未能履行付款义务。2021年7月,杨先生向宝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法官祝文龙联系当事人进行释法,被告健身服务公司表示愿意自动履行。
昨天,被执行人在法院现场足额支付了1.8万余元执行款给申请执行人杨先生。在杨先生确认收款后,被执行人健身服务公司拿到了由宝山法院开具的上海法院首份《自动履行证明书》,并减免了该案的执行受理费。
据执行法官祝文龙介绍,为大力实施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对于自动履行完毕的案件,符合条件的可依法减免执行案件受理费,并可视情况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以往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作为被强制执行的对象后,会对其征信产生不利的影响。有了《自动履行证明书》后,银行对于具有较高诚信度的被执行人,可根据《自动履行证明书》,恢复其信用等级。”祝文龙谈及《自动履行证明书》对被执行人具体益处时解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