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乔某诉称,2年前他与费某及费某的妻子、母亲共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费某三人共同作为借款人,以房屋作为抵押,向其借款1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因费某三人逾期未归还借款,乔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三位借款人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庭审当日,原告乔某和被告费某到庭参加诉讼。当法官询问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是否有转账凭证等交易记录之时,乔某和费某均表示150万元全部都是现金交付。
在银行业充分发展、移动支付全面普及的今天,150万元全部采取现金交付?这显然有违交易习惯,不符合常理。
借贷双方陈述大相径庭
庭审当日法官与乔某当庭进行如下对话。
法官:乔某,你何时何地交付的这笔钱?
乔某:在费某的办公室,他的老婆和母亲也都在,另外还有两个工作人员。当时是下午二三点,我开车去的,带了一个笔记本包,里面装了钱。钱是从家里保险柜里面取出来的,一叠叠扎好的,1万元一叠,一共150叠。
法官:费某怎么说办公室里就你和他两人,钱是你们一起从车里拿上来的,钱放在布袋子里,10万元一捆,一个袋子里大概40万元,一共有4袋,一个人拿了两袋拎到办公室的。
乔某:啊……可能是我记错了吧……
审判经验丰富的李法官采用隔离作证的方法,让乔某和费某各自陈述借贷发生的各个细节。结果,原、被告方对于磋商过程、合同签订、交付场景、利息约定等描述大相径庭,可以说完全是两个版本。
隐藏的交易被揭露
鉴于乔某与费某关于借贷事实的陈述完全不一致,为了查明事实,法院决定再次安排庭审并通知其余两位被告费某的妻子和母亲到庭参加诉讼。
第二次庭审时,法官首先选择对费某的母亲进行单独谈话,老人家陈述了第三种版本。
原来,乔某和费某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乔某已经向费某支付了部分购房款,费某收到后,先行清偿房屋上负有的抵押贷款。因乔某一时无法付清全部房款,且费某已将收到的购房款用于清偿抵押贷款,也无法退还乔某,房屋交易陷入僵局。为了保障乔某已支付的购房款利益,双方决定以借款合同的形式确定乔某的债权。
法官向乔某与费某转述了老人的陈述后,两人沉默不语,未提出任何反驳意见。
所谓的借款合同,原是为了一套房……
考虑到原、被告之间或存在其他合同关系,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法官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严正告知,若需要解决纠纷应以真实的合同关系起诉,串通一气以虚构的事实换取法院生效文书的做法本身就是法律所禁止的。
原、被告均表示接受了教育,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承担已缴纳的诉讼费用。
【法官提醒】
目前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偶有发生,需要法官火眼金睛进行甄别,此类案件中当事人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意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虚假诉讼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也是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挑衅,严重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系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原、被告均知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通谋作出与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应属无效。关于被告所述的隐藏行为,则应根据其真实的法律关系适用相应法律判断其效力。
不仅虚伪意思表示在民法上被否定性评价,虚假诉讼行为亦已纳入刑事犯罪范畴。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虚假诉讼被正式确立为犯罪行为,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和配套实施意见,为有利惩治虚假诉讼提供了制度支持,指导各级法院积极探索通过多种有效措施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讯员 宋骏 本报记者 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