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女士承租的公房被征收了。孔女士的女儿梅某为户籍在册人员,因协商分配征收补偿利益不成,梅某等人把孔女士告上了法院。梅某本以为自己是知青子女,铁定是房屋同住人,没想到判决结果却是一无所获。
孔女士和孔某为同胞姐弟。孔女士的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1969年孔女士作为上海知青到安徽某地插队落户。1972年孔女士在安徽和梅先生结婚,次年生下梅某,梅某三岁时被送至系争房屋,由外公外婆照顾。1985年5月,梅某按照知青子女回沪政策,户口从安徽迁入系争房屋。1998年5月,梅某婚后搬出系争房屋。2014年2月,梅某在本市他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入其商品房。2015年8月,梅某户口从其商品房迁回系争房屋。1988年孔某和杨某结婚,次年分得一套面积为18.3平方米的福利公房,分房时孔某和杨某的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入其所分福利公房。2008年3月,孔某和杨某的户口迁回系争房屋。1999年1月,孔女士的户口从安徽迁入系争房屋并入住。孔女士的父母分别于1999年和2003年去世。2003年后,系争房屋只有孔女士一人居住,直至房屋被征收。梅某因跟随外公外婆长大,和母亲孔女士缺乏感情,加上因经济纠纷孔某从中作梗,使得孔女士和梅某的母女关系长期不睦。
2020年5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6月,孔女士作为该户的指定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560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孔女士、梅某、孔某和杨某共四个人的户口。征收期间,孔某夫妻和梅某联合向孔女士施压,要求获得四分之三的动迁款。孔女士认为孔某夫妻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应该享有份额,愿意将征收补偿款的二分之一给梅某,遭梅某和孔某拒绝。协商无果,梅某和孔某夫妻将孔女士告上法院。
在常德路1211号宝华大厦1606室(轨交7号线、13号线长寿路站6号口出)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23101201010282341),孔女士找到韩迎春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711142563)咨询。韩律师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三原告均非系争房屋同住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归属被告孔女士一人所有。首先,孔某和杨某因享受过福利分房,应排除系争房屋同住人地位。其次,梅某也不是系争房屋同住人,无权分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梅某按照知青子女回沪政策,户口从外地迁入系争房屋,其本人在系争房屋曾长期实际居住,从形式上看,似乎应当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但本案需要特别关注的是,梅某的户口曾在2014年迁出系争房屋,2015年户口从他处迁回系争房屋。其再次迁入系争房屋后没有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且他处有良好的居住条件。梅某户口迁出后,其本人应当享有的知青子女回沪优惠政策在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中不再存在,其户口再次迁回后能否享受征收补偿利益,应当按照房屋同住人条件进行认定,其最后一次户口迁入后并不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认定中的实际居住一年以上这一规定。故梅某当然应当被排除系争房屋同住人地位。
孔女士委托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代理应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律师团队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不仅认定原告孔某、杨某不是系争房屋同住人,且认定梅某也不是房屋同住人,三原告无权分得征收补偿款,判决房屋征收补偿款归属于被告孔女士所有。
韩迎春律师每周六、周日(下午1点到下午6点)为固定接待免费咨询时间,其他时间当面咨询需电话4009204546提前预约。
(李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