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求助:
王小姐早年来上海打工,经人介绍,与丧偶的林先生结为夫妻。林先生前妻因病去世后,他独自带着一个女儿和父母亲住在一起,房屋是林先生父亲单位上世纪70年代分配的公房,后来父母出钱买成了产权房,登记在林先生一人名下。几年前,王小姐和林先生感情破裂,经协商二人办理了协议离婚登记。
不久前,王小姐得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先生家里瞒着她,完成了之前所住的那套私房动迁。她这时才突然想起,林先生曾有次向她要了身份证,但没说派什么用处。现在她怀疑,自己的那份动迁款很可能被林先生家“吞”了。
经私下到动迁组询问,王小姐才知道林先生家在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动迁分到了三套房,她的名字也在安置名单上,但她对此却毫不知情,一分钱都没拿到。她想争回属于自己的份额,可是那套动迁的私房户口簿上没有她的名字,王小姐一时不知道该怎么办,只能向专业律师咨询。律师帮忙:
王小姐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来律所寻求帮助,说出了自己的怀疑,并询问自己能否获得动迁份额。通过咨询,王小姐决定委托律师代理她维权。承办律师向法院起诉并开具调查令,前往动迁公司调取了动迁协议和补偿款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王小姐果然被列为本次动迁的安置对象之一。
这次动迁,林先生一户共补偿了三套房,王小姐却一分钱都没分到,心有不甘的她请求法院判决林先生分割其中一套小安置房给她。法庭上,林先生却对王小姐的请求完全不予认可。为查明王小姐在此次动迁中作为安置人员到底占有多少份额,法院依法追加了动迁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说明了当时动迁安置政策,王小姐这样没有户口在册的配偶,是考虑了婚姻关系的因素,按照引进人口予以安置的。
作为王小姐的代理人,律师向法庭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虽然王小姐是属于引进人口的安置人员,但从动迁协议不难看出,无论是其中的应建未建面积、优惠购买建筑面积、议价面积等均考虑了王小姐的人口因素,如果没有王小姐的存在,那么该户总的征收补偿费用将会下降。
另外,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王小姐在此次动迁中已获得安置,那么将来如果她的户口所在地动迁的话,王小姐就会因已享受过安置而被排除在下一次的动迁安置之外。为体现公平,王小姐应当依法有权要求对本次动迁补偿利益进行分割。法庭最终采信了律师的上述代理意见,依法判决被告支付王小姐动迁安置房折价补偿款人民币95万元。
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没有上诉,林先生也及时支付了判决款项。王小姐虽然户口没有在册,但基于婚姻关系,也是可以视同符合同住人条件,其征收补偿利益应该得到维护。
上海创导律师事务所(23101200110613587)
宋博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910483700)
咨询预约电话:021-61439858
地址:徐汇区淮海西路55号申通信息广场22楼D座(轨交10号线、11号线交通大学站4号口出来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