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女士的母亲承租的公房被征收了。征收期间万母去世,一次偶然的咨询,竟让万女士最终获得了360余万元的房屋征收补偿款。
万女士和万某为同胞姐弟关系。万女士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万母。万女士的父亲早年因病亡故,老母亲一人含辛茹苦抚养姐弟俩长大。1969年万女士到安徽某农村工作,在安徽安家落户、生儿育女。1980年万某和梅某结婚,次年生有一子小万。1983年万某单位为其分配了一套两居室福利公房,房屋受配人为万某一家三口,配房后万某一家从系争房屋搬出。1984年5月,万某一家的户口从其新配房屋迁回系争房屋。万女士的孩子按知青子女回沪政策,户口可落户上海时遭万某百般阻拦。由于万某的阻碍,万女士一家的户口始终不能从外地迁入系争房屋,由此引发了万女士和万某两家的矛盾和积怨。2008年5月,万母突发脑中风,从此老人生活不能自理。万女士每年都来上海照顾母亲,每次持续半年之久,直至老母亲去世。
2021年1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2月12日,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对该地块作出征收决定书。2021年2月23日,万母去世。同年3月28日,万某作为该户签约代表和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共计720余万元。万女士寄希望万某看在亲情上能给自己一点补偿,但遭万某拒绝。万某明确告知万女士,说老母亲的户口已被注销,征收补偿协议是在母亲死亡后签订的,老母亲对该房屋已没有任何权利,根本不存在继承母亲份额的问题。自己一家三口户口在册,所有征收补偿利益应在户口在册人员之间分配。
万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参照继承在万女士和万某之间分配。首先,老母亲有权分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老母亲是系争房屋承租人,虽已亡故,但其死亡发生在区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后,根据上海市对房屋征收的相关政策规定,公房征收户口在册的被安置人对象的截止时间是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日。因此,万母属于公房安置补偿对象的范围。其次,万某一家三口不能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在老母亲有权获得征收补偿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对户口在册的其他人员逐一认定同住人资格。万某、梅某和小万虽户口在册,但因其三人曾享受过福利分房,不符合公房同住人“他处无房”的硬性政策规定,应排除公房同住人身份。
后万女士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把万某一家告上法院,要求和万某均分房屋征收补偿款。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审理后认为,万母死亡发生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故万母有权获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万某等三被告虽户口在册,但因享受过福利分房不符合系争房屋同住人条件,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参照继承在原告万女士和被告万某之间均等分割,据此判决原告万女士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360万余元。这是一个原被告事先均没有想到的意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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