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30日 星期二
老夫妻的困惑 以假换真掉包客户项链 美容店店主三次均得逞 户籍在册且实际居住,为何未获全部补偿款? 精神障碍患者打赏能退回吗?
第16版:新民法谭 2022-08-05

户籍在册且实际居住,为何未获全部补偿款?

市民求助:

金先生的父母育有两子,即金先生和金某。上世纪九十年代初,金先生享受了单位福利分房。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承租人原为父亲。1997年,父母购买该公房为产权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购买产权时父母和金某三人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在购买公房的家庭协议上,金某签字同意放弃购买产权,故售后公房的产权登记在父母二人名下。2007年父亲去世后,金某把妻儿户口迁入系争房屋。之后金某一家三口一直住在系争房屋内,直至本次房屋被征收。

2021年9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金某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700余万元。征收时,金某一家三口和老母亲共四人的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不久,老母亲去世。在协商征收补偿款分配时,金某认为其一家三口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并实际居住,故均为房屋同住人,金先生在上海他处已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因此全部征收补偿款应归属自己一家三口及老母亲共四人所有,最多是母亲的份额按照遗产分配。金先生认为房屋是父母的,自己有权分得份额,考虑到金某一家户口登记在册且实际居住的情况,自己愿意让步,遗憾的是金某坚持最多只能给金先生80万元征收补偿款。

律师帮忙:

金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全部征收补偿款应参照继承在他们兄弟俩之间分配。本案被征收的房产系父母的私房,金父去世后,该房按法定继承,由金母、金先生和金某继承,在征收协议签订之后,金母去世,属于母亲的征收款的份额,应由兄弟二人继承。私有住房的征收以产权平移为基本原则,被安置人范围一般仅限房屋产权人。私房征收补偿利益和房屋中的户口一般没有必然联系,除非户籍在册人员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有相应的居住困难保障补贴。金某认为他一家属于“同住人”,针对的是公有房屋。虽然金某一家的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并实际居住,但他们只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三人中只有金某一人属于房屋的产权人。金某一家在沪他处有住房,居住条件良好,不属于居住困难,虽居住在系争房屋,但对系争房屋并不享有居住安置利益,其三人的户口在册不能作为能够享受征收补偿利益的依据。至于金先生是否曾享受过福利分房,也与本案的私房征收款的分割无关。

金先生在同金某协商无果后委托我们代理诉讼维权,要求法院依法分割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最终法院认为,系争房屋为私房,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参照继承在法定继承人之间分配,被告金某一家三口虽户籍在册且实际居住,但在上海他处拥有住房的情况下,对系争房屋不享有居住安置利益,征收补偿款应由兄弟俩基于法定继承均分所有。案件以原告金先生胜诉告终。

上海市创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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