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阮舒青 记者 袁玮)从梳理走私毒品类案发现了贩卖毒品案件线索,又在办理贩卖毒品案件过程中顺藤摸瓜挖出洗钱犯罪线索。通过大数据技术赋能与立案监督,检察官实现对毒品、洗钱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去年2月至4月间,虹口区检察院在办理关某走私毒品等多起案件时发现,关某等人多次通过网络购买国家管制的精麻类药品,但收到的大部分药品都是由一个名为“田某某”的人寄出。承办检察官认为,“田某某”可能利用不同账号在多个平台及群组发布有关售卖进口、国产精麻药品的信息,其具体身份极有可能是境外精麻药品的国内分销商。
田某某是谁?检察官将“田某某”的相关身份信息、交易信息、账号信息等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提出针对性的取证要求。经侦查,是何某某利用“田某某”身份注册快递会员账号寄递精麻药品,相关快递记录达到130余条。公安机关遂以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还发现了何某某的下家惠某、晁某某、隋某等人的犯罪事实。但何某某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且到案后拒不供认其贩卖毒品的事实。
面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僵局,检察官委托技术部门对何某某及其下家惠某的多部涉案终端的数据进行恢复提取。恢复数据显示,多个软件中都曾存有大量关于氟硝西泮、三唑仑等违禁药物的使用说明、广告和订单信息。而且,检察官发现何某某多次搜索过关于这些药物是否属于毒品、贩卖是否构成犯罪等浏览记录,这些数据证明了何某某对其贩卖的精麻药品是毒品的性质具有清晰的主观认知。而从惠某相关数据终端恢复的信息则完整证实了何某某与惠某合伙贩卖毒品,其中惠某负责招揽买家,何某某负责寄递药品,二人定期结算毒资的事实。
综合上述证据,检察官以惠某、何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多次实施犯罪,情节严重,向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惠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在毒品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注重对同案关系人、资金交易往来证据的审查。发现另一男子唐某某于2021年3月至4月间亦曾使用“田某某”的账户在该快递点寄送快递。同时,同年4月至5月间,唐某某通过支付宝多次小额转账至何某某账户,转账的时间、金额与何某某贩卖毒品的时间、金额高度吻合。经询问,唐某某称其受雇于何某某,负责在涉案快递点寄送快递并提供账号收取钱款,在发现何某某要求其寄送的是违禁药品后,唐某某仍继续提供自己收款二维码,多次帮助何某某收取毒资。
检察官去年9月28日监督公安机关对唐某某涉嫌洗钱罪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同年11月立案。检察官以唐某某构成洗钱罪提起公诉,区法院采纳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