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4月19日 星期六
不依不饶的丈母娘 用支付宝转过账,还想抵赖? 随父母享受过福利房,还能获补偿款吗? 丢失身份证后,她惹上大麻烦
第16版:新民法谭 2022-08-19

随父母享受过福利房,还能获补偿款吗?

市民求助:

林某的祖父林老先生共育有二子,即林甲和林乙。林某系林甲的儿子,林某某系林乙的儿子,林某与林某某系堂兄弟关系。上世纪七十年代,林甲在单位分得一套福利公房,公房受配人为林甲夫妇和儿子林某,分房时林某9周岁。1995年,该福利公房按照房改政策被购买成产权房,房屋产权登记在林甲一人名下。1997年,林老先生所在的单位分配给林老先生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住房调配单》显示:该房的受配人有三人,即:林老先生、林某、林某某,林老先生为该房屋的承租人。1999年,林老先生过世,房屋的承租人未变更。2005年后,系争房屋由林某居住使用,直至房屋被征收。

2021年11月,系争房屋被征收。征收时系争房屋有林某和林某某二人的户口登记在册。同年12月12日,林某和林某某共同推举林某某为签约代表,代表被征收方和征收补偿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货币安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712余万元。林某找到堂弟林某某协商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时,遭到林某某的拒绝。林某某的主要理由是,林某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根据政策和法律规定,林某不能再享受公房征收补偿利益。

律师帮忙:

林某找到了我们咨询。我们详细了解了案情,认为林某应该被认定为同住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林某和林某某之间均分,林某应该获得二分之一的征收补偿款。关于公房动迁补偿过程中同住人的认定,按照上海市公房政策的相关规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即户籍在册、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无房,其中,他处无房是指他处无福利性分房。林某确实与父母一起共同享受过福利分房,但是林某在享受福利分房时才9岁,为未成年人,后该公房被其父林甲通过房改变成了林甲一个人的私房。在对公有住房的成年同住人进行认定时,如果该当事人在未成年时曾与其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房,是否属于“他处有房”?对此,202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给出答案,该会议纪要倾向性意见认为:未成年人与父母共同受配公房时,未成年人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故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不影响其成年后所获得公房在征收时同住人的认定。

具体到本案,林某虽然在未成年时随父母享受过福利分房,但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且其在成年后作为公房原始受配人重新获得了公房,在系争公房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应当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当然有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后林某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我们将我们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向法院做了详尽的陈述,得到法院的支持。林某最终被法院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法院判决其获得了系争房屋二分之一的征收补偿款,案件以原告林某的胜诉而告终。

上海市创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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