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05日 星期六
发现连锁超市管理有漏洞  他把超市当成自己的“家” 六人户口在册,为何最终只有两人获征收款? “熊孩子”是否要对划伤宝马承担责任? 伪麻黄碱藏包装夹层被寄国外
第22版:新民法谭 2022-10-14

六人户口在册,为何最终只有两人获征收款?

吴先生父母留下的公房征收了。因协商分割征收补偿不成,吴先生和其众兄弟对簿公堂,通过法院判决获得全部征收补偿利益。

吴先生同胞兄弟四人,分别为吴大、吴二、吴三和吴先生。吴先生的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系争房屋为老房,吴先生四兄弟均在此出生长大。1981年,吴大在其单位分得了一套使用面积为17.8平方米的公房,房屋受配人为吴大夫妇,后吴大夫妇用这套公房和他人交换获得了另一套公房。1996年,吴大将自己的户口迁回系争房屋。吴二和赵女士结婚后,生有一子小吴。1982年,吴二在其单位分得一套使用面积为21.3平方米的公房,房屋受配人为吴二夫妇。1984年,小吴的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入吴二的福利房。吴二一家分得福利房后即搬出系争房屋。1996年,吴二和小吴的户口迁回系争房屋。1979年,吴三和梅女士结婚,婚后吴三的户口迁入梅女士父母的公房。梅父母去世后,公房房屋承租人变更为梅女士。1986年该公房动迁,吴三和梅女士享受了拆迁安置,分得了两套动迁安置房。1996年,吴三的户口迁回系争房屋。1975年,吴先生去了江苏农村插队落户,后在江苏和同为上海知青的黄女士结婚。2001年,吴先生夫妇退休后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并入住。2003年前后,吴先生父母先后去世,之后系争房屋承租人一直未变更,房屋一直由吴先生夫妇居住,直到房屋征收。2020年2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3月11日,吴先生作为该户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货币安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612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有吴先生夫妇、吴大、吴二、吴三、小吴共6个人的户口登记在册。在协商征收补偿款分配时,吴大和吴三认为系争房屋为父母所遗留,应当按照四个兄弟均分处理;吴二和小吴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款应按照在册户口人数,人均一份分配;吴先生夫妇提出自己是房屋实际居住人要求适当多分一些。大家庭内部在分割问题上始终不能达成统一意见。

吴先生夫妇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们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只有吴先生夫妇才符合房屋同住人资格,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属于吴先生夫妇所有。吴大和吴二享受过福利分房,不符合同住人认定中的“他处无房”条件,无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吴三在公房征收中曾作为被安置人,享受过公房动迁福利,也不符合系争房屋同住人条件;吴二福利分房时,其子小吴虽不在房屋受配人之列,但福利分房显然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小吴作为未成年人,其住房应当由其父母来保障。小吴户口曾迁出系争房屋,户口再次迁入系争房屋后未在系争房屋居住,不能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

后吴先生夫妇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把吴大等人告上了法院,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我方经过多方调查,终于找到了诸被告享受公房福利的证据材料,法庭审查后认为四被告均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判决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均归属于原告吴先生夫妇所有,案件以原告胜诉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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