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士父母留下的房屋征收了。其应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款被其弟侵吞,通过诉讼,孙女士最终拿到了属于自己的征收补偿利益。孙女士和孙大、孙二为同胞姐弟。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产权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该房为老房,孙女士三姐弟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孙大1982年在其单位分得一套福利房后搬出系争房屋。孙女士1978年和长沙的胡先生结婚,婚后孙女士移居长沙,其本人户口也从系争房屋迁入长沙。孙二1980年和赵女士结婚,次年生有一子小孙。孙二1994年在沪他处购买一套产权房后搬出系争房屋。1996年10月,孙大和孙二的户口迁回系争房屋。孙女士父母去世后系争房屋的产权一直没变更。2002年,孙二夫妇把自己的产权房给小孙夫妇住,之后二人搬入系争房屋。
2021年2月,孙女士听说系争房屋早被征收,回沪经核实得知,系争房屋已于2015年被征收拆除。征收前系争房屋登记有孙大和孙二的户口。2015年5月,孙大孙二兄弟俩和征收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选择货币安置,获得了征收款共计330余万元。孙大和孙二向征收单位出具了具结承诺书,承诺获得征收补偿款后会在所有产权人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保证由此引发的一切矛盾和后果由二人承担。征收款被领走后,孙大分得150万元,孙二分得180万元。之后兄弟俩一直对孙女士隐瞒房屋被征收的信息。孙大和孙二认为孙女士的户口早已迁出系争房屋,且不在系争房屋居住,无权获得征收补偿利益,兄弟俩不愿给孙女士任何补偿。
孙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在孙女士、孙大、孙二之间均等分割。首先,该户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署的主体有瑕疵。系争房屋为私房,产权人已死亡,作为产权人继承人之一的孙女士并未授权他人签约,且签约人侵吞了属于孙女士应得的征收补偿利益。鉴于该户的整体征收补偿利益并未有因签约主体的不当而减少,建议孙女士在认可协议效力的前提下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其次,孙女士是系争房屋权利人,有权参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私有住房的征收以产权平移为基本原则,被安置人范围一般仅限于房屋产权人,司法实务中是依照法律规定和征收补偿政策认定被安置人范围的,不能随意扩大。系争房屋产权人已亡故,产权人的继承人为孙女士姐弟三人,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三人之间分配。虽然孙大、孙二的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但户口并不能构成多分征收补偿利益的理由。虽然孙二长期在系争房屋居住,但因其在沪他处有产权房,故孙二对系争房屋不享有居住利益。孙女士委托我们代理诉讼维权,法院判决孙大和孙二给付原告孙女士房屋征收补偿款1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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