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疫情居家办公不畅为由,要求员工延期入职,其间员工被告知岗位取消,其可以获取相应经济赔偿吗?
小朱是一位平面设计师,为获取更优质的就业机会,他向某文化传媒公司投递了简历。经过多轮面试,他收到了惊喜的offer。2022年2月28日,公司人事通过邮件向小朱发送了录用通知书,约定月薪13000元(税后),期望到岗时间为2022年3月28日。小朱收到上述录用通知书后,回复“好的”并发送给公司人事。
之后发生疫情,该文化传媒公司于3月21日以疫情居家办公不畅为由要求小朱延期入职,到岗时间变更为2022年4月6日,如仍需居家办公,入职时间继续延期至2022年4月14日。小朱珍惜眼前的就职机会,愿与公司共进退,同意了延期入职的安排。3月25日,小朱在原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
怎料,惊喜的offer等来的是公司的“断舍离”。2022年4月19日,小朱收到公司人事发来的微信通知,被告知公司岗位因经营情况问题被取消。小朱与公司多次沟通未果后,诉至金山法院。
小朱认为,为配合公司延期入职安排,其辞去了上一份工作,公司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停工、五险一金断缴等。他诉请法院解除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并要求公司支付自己经济损失36134.49元。公司则辩称,原岗位因疫情原因被取消,应当减免公司的赔偿责任,且公司与小朱并未正式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仅同意支付小朱半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本案经法院主持,公司承认其在缔约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小朱也体谅到公司在疫情期间经营上的困难,双方在互相理解、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调解。
【法官说法】
疫情原因能否减免用人单位单方撤销录用通知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公司称疫情期间小朱原定的岗位被取消,系不可归责于公司的客观事由,应当减免其赔偿责任。但根据小朱提供的招聘信息,6月后公司再次发布了招聘原定岗位的通知,且公司对于疫情期间公司经营情况困难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难以支持。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或多或少可能面临一些实际的困难,但不能一概以疫情为由推脱责任,将压力转嫁到普通求职者的身上。可以履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确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按约履行的,应当与求职者积极协商沟通,采取变更、替代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等方式,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克时艰。
本报通讯员 刘静云 记者 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