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是征收安置补偿对象,不论其原来是否享受过公房福利,均不影响以承租人身份获得征收补偿利益。赵某是上海某公房承租人,但在公房征收补偿纠纷诉讼中最终没有拿到任何补偿利益。
赵先生和赵某为同胞兄弟,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老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为赵父承租,赵先生和赵某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1980年赵先生和黄女士结婚,黄女士婚后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并入住,1983年赵先生的儿子小赵在系争房屋出生。1984年赵某和杨女士结婚后,其单位为其分配了一套两居室的公房,房屋受配人为赵某夫妇。分房时赵某的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出,分房后赵某夫妇又将户口迁回了系争房屋。2000年前后,赵先生的父母先后因病去世。2006年赵先生一家三口在沪他处购买了商品房后搬出系争房屋,小赵和黄女士的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入其购买的商品房,之后系争房屋被赵先生出租。2008年12月,赵某不经赵先生同意擅自把租客赶走,赵某夫妇强行入住系争房屋,直至系争房屋征收。2020年10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赵先生和赵某夫妇共三个人的户口。征收过程中,赵某作为房屋实际使用人被房管部门指定为该户的承租人。2021年1月28日,赵某代表该户和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582万余元。在协商征收补偿款分配时,赵某认为自己是承租人且其夫妇二人动迁前长期居住,似乎在补偿款分配问题上已胜券在握,开始只答应给赵先生82万元。多次协商后勉强同意给赵先生三分之一的份额,坚持三分之二的份额归属自己一方所有。
赵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赵某是征收过程中指定的承租人,相当于签约代表性质。系争房屋的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均应归属于赵先生所有。公有住房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其承租人地位在租用公房凭证上有明确记载。而征收过程中被指定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是根据本市房管部门就关于公有住房居住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后,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而确定的,其本质上是被征收户的签约代表,未与出租人真正建立公房租赁关系,权限亦仅限于代表被征收户协商并签订征收协议、腾退被征房屋等,故在此情况下,该当事人并不能因其承租人身份而必然获得征收补偿利益。其是否可获得利益,仍然要按照房屋同住人条件进行审查认定。赵某夫妇因曾在本市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故其二人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无权获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赵先生虽然多年不居住在系争房屋,但赵先生户口报出生在系争房屋,且曾多年实际居住,户口从未迁出系争房屋,也没有享受过任何公房福利,故其符合同住人条件。
后赵先生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把赵某夫妇告上法院,要求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归原告所有。案件的走向和审批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庭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系争房屋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归原告赵先生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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