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5月22日 星期四
年货飘香引来贼 咸鱼猪脚样样偷 如此择偶“新十条” 未实际居住,能分割征收补偿款吗? 付款失败,发现还“欠”了一辆车
第16版:新民法谭 2022-12-20

未实际居住,能分割征收补偿款吗?

市民求助:

张先生的两个儿子大张和小张都没有在被征收的公房里实际居住过,他们本以为自己这种情况是无法享受公房征收补偿利益的,没想到偶然的一次法律咨询,却让他们一家人拿到了不菲的征收补偿款。

张先生的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承租人为张父。张先生还有一个妹妹张某。上世纪七十年代,张先生在安徽工作生活期间,结婚并生育有两个儿子,即大张和小张。2008年11月18日,按照当时的政策,知青子女可以回上海读书。于是,大张、小张的户口从安徽迁回上海,落户到系争房屋。张某也与钱某某结婚,生育女儿小钱。后小钱长大成人,与朱某结婚。张某一家四口的户口均在系争房屋中。2011年8月,张父过世,此时张先生尚未退休,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张某。大张、小张虽将户口迁入,但因系争房屋较小,且张某一家人在里面实际居住,对大张、小张的入住特别排斥,兄弟俩只能在外借房居住。

2013年4月,张先生在安徽退休,按照政策,其将户口迁入到系争房屋中。张先生用毕生的积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一家人终于不用再租房居住了。2021年3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张某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830万余元。张先生认为,虽然自己的两个儿子没有在系争房屋中实际居住过,但自己从小就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遂向自己的妹妹张某主张分割征收款。张某认为,张先生已经购买了商品房,属于“他处有房”,故坚决不同意分割征收利益。

律师帮忙:

张先生通过他人介绍找到我们咨询。我们全面了解了案件情况,认为张先生一家三口系知青和依照政策回沪的知青子女,虽然因客观原因无法在系争房屋中实际居住,但是,他们仍具备系争房屋同住人的资格,当然可以享有征收安置补偿利益。至于张某一家四口,除张某系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可以享受征收补偿利益外,其他三人是否具备同住人资格,要根据查明的事实才能确定。

张先生一家三口委托我们代理诉讼维权,把张某等四名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我们的律师团队经过详细调查,发现两处案件事实:一是张某的丈夫钱某某在1996年8月享受过福利分房;二是小钱的丈夫朱某虽然户口在册,但从未在系争房屋中实际居住,其户口属于“空挂户口”。根据以上事实,我们向法院提出征收款应该按照3:2的比例在原、被告之间分配。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判决张先生一家共获得征收补偿款500万余元,这个结果对张先生一家来讲实在是出乎意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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