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求助:
梅女士的父母育有两女,即梅女士和梅某。上世纪六十年代末,梅女士在安徽与梁某结婚,生有一子小梁。梅女士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老父亲。1987年,小梁按照回沪政策,户口从安徽迁入系争房屋。之后小梁在系争房屋附近的学校读完了初中和高中,生活一直由外公外婆照顾。1996年12月,梅女士退休后在父母的支持下,将户口迁入系争房屋。丈夫梁某退休后,也将户口迁入。
梅某知道情况后,以梁女士夫妇迁入户口没有经其同意为由,阻止三人入住系争房屋,梅女士一家三口只能在外租房居住,梅女士的父母对此也很无奈。
2004年,梅女士的父母先后过世。梅女士认为,父母已经过世,自己应该搬入系争房屋,但遭妹妹梅某阻拦,为此,姐妹二人多次发生肢体冲突。2005年,梅女士又一次要求入住系争房屋,和梅某发生厮打,梅某将梅女士打成轻微伤,为此,派出所对梅某予以处罚。处罚后梅某依然故我,后干脆将系争房屋对外出租。梅女士夫妇和儿子小梁只得继续在外租房居住。梅女士只是听说过梅某一家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曾享受过福利分房,但具体情况不了解。
2021年9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11月18日,梅某作为该户的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各类征收补偿款共计680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有梅女士和梅某两家共计六人户口登记在册。梅女士在和梅某协商动迁款分配时遭到拒绝。梅某以梅女士夫妇在户口最后一次迁入后从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过,小梁虽然居住过,但其居住权应由父母保障为由,认为姐姐梅女士一家三口均非系争房屋同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律师帮忙:
梅女士找到了我们咨询。我们全面分析案情后认为本案梅女士一家三口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首先,梅女士夫妇户口迁入后不能入住系争房屋的原因是家庭矛盾,该情形应按照视为同住人的情况对待,梅女士夫妇是按照知青政策回沪,即便没有在系争房屋中实际居住,根据现有的司法判例,法院对知青也会予以照顾,认定知青为同住人。其次,小梁是按照知青子女回沪政策,户口迁入系争房屋,且其自户口迁入后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多年,当然应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至于梅某一家是否能够享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要以在案证据为依据。
后梅女士一家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起诉要求依法分割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团队经过艰苦的调查取证工作,终于查到了以下证据:一是梅女士一家属于政策性落户的证据;二是梅女士夫妇户口最后一次迁入后,要求入住系争房屋,遭到被告阻挠的证据;三是被告福利分房证据。原来早在1987年,妹妹梅某一家三口就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根据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被告一家三口不能被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无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最终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全部归属于三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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