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27日 星期五
户口迁入被征收公房,为何最终拿不到补偿款? 贪小便宜  30余名参保老人成了被告 合伙人反目层层设局侵吞钱款
第15版:新民法谭 2023-02-10

户口迁入被征收公房,为何最终拿不到补偿款?

董先生承租的公房被征收了。黄女士和儿子小董的户口登记在该公房内,黄女士和小董本以为二人会基于知青身份或知青子女身份获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但法院判决结果显示他们一无所获。

董先生和董某为同胞兄弟。董先生的父母在上海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承租人为董父,董先生兄弟俩在此出生长大。1969年董某到云南下乡,1978年在云南和同为上海知青的黄女士结婚,生有一子小董。1969年黄女士下乡落户至云南时,户口从上海其父承租的公房(以下简称A房)迁出。1988年小董按照政策将户口从云南迁入上海A房。1998年4月,董某和黄女士的户口从云南迁入上海A房,之后一家三口一直住在A房。2000年4月,闻听系争房屋可能要被动迁的消息后,董某一家三口的户口从A房迁入系争房屋,之后也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2003年董某去世。2004年前后,董先生的父母先后去世,之后系争房屋一直由董先生夫妇居住,系争房屋承租人一直未变更。

2021年4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6月13日,董先生作为该户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代表该户选择了货币安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703万余元。动迁时系争房屋登记有董先生夫妇和黄女士、小董共四个人的户口。协商征收补偿款分配时,黄女士和小董认为,其二人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后,虽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但根据相关规定,其政策性落户后,没有实际居住也应按同住人对待,其二人应按同住人身份获得相应的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但二人坚持要获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的二分之一,至少不低于350万元。黄女士和小董在协商无果后一纸诉状把董先生夫妇告上法院。

董先生夫妇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们梳理分析本案,认为原告黄女士和小董不能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均应归属于二被告所有。诚然,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公房动迁利益分割的相关规定,按照政策性回沪将户口迁入被征收公房内,即便没有实际居住,也能基于同住人身份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但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黄女士按照知青身份以及小董按照知青子女身份回沪时,户口是从外地迁入本市A房而非迁入系争房屋。如果A房作为公房被征收,黄女士和小董一定会被认定为A房的同住人。黄女士和小董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后,对系争房屋来讲,其二人已不具有户口政策性迁入身份,故对二人依然要按公房同住人认定标准来认定,虽然证据显示其二人未享受过公房福利,但其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后,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且系争房屋的来源和黄女士、小董没有关联,其对系争房屋无任何贡献。因此其二人无权分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后董先生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庭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认为二原告不符合同住人条件,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归属于被告董先生夫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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