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7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布,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妇联副主席、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在当年的全国两会上提交的提案《关于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构建与完善的建议》,被吸收进了此次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0年9月29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给黄绮委员的提案答复中表示,“您提出的构建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等建议,对于我们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6年间,平均每天发生的猥亵儿童案件超过7起。研究表明,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具有作案手段隐蔽、密切接触人员作案比例高、重犯率高等特点。对此,黄绮在出席2020年5月召开的全国两会时,提交的提案中表示:“犯罪预防必要性十分突出。从防范角度出发,应对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实施严格的从业限制制度。对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在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职业中实行终身限制。”
黄绮认为,从业禁止的制度与机制设立几乎是空白的,对性侵害罪犯进行从业限制,至少涉及性犯罪人员的信息收集、信息公开、信息查询等问题。所以该类信息的登记制度、报告制度、公告和查询制度等都需要尽快建立完善。而且,这些制度还需要在全国层面去建立和完善,只有在全国层面统一了,才能杜绝钻空子。“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性侵害犯罪人员风险评估制度,从而对风险程度高的群体实施更加严格的从业禁止;对风险程度较低的群体或教育矫治效果较好的群体实施限制相对较少的从业禁止。”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提案答复中说,已对修订草案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改,要求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教职员工加强教育和管理,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等。
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始实施,新增的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黄绮做了3届上海市政协委员、5年全国政协委员,她始终关注法治建设和各类民生问题,扎实开展调研,并通过提案和社情民意建言献策,不少都被采纳落实。
本报记者 江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