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7月08日 星期一
为过网瘾深夜伸贼手 目标是充电桩投币箱 这样的婚姻会幸福吗? 征收后姐姐偷偷把母亲接走,欲独吞征收款 路管部门被家属告,需再赔偿吗?
第16版:新民法谭 2023-02-17

征收后姐姐偷偷把母亲接走,欲独吞征收款

市民求助:

孙女士母亲承租的公房被征收,征收前孙女士一家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征收时孙女士一家四口被征收机构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不料征收后姐姐偷偷把母亲接走,并发起了一场不该有的诉讼。

孙女士和孙某是亲姐妹。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其母亲。上世纪七十年代,父亲去世,母亲含辛茹苦把姐妹二人拉扯大。姐姐孙某1994年2月与赵某结婚,婚后生育儿子小赵。孙女士与顾先生结婚,先后生育一儿一女,后搬至顾先生父母家住,但孙女士和两个孩子的户口仍在系争房屋。母亲一直随孙女士生活,即便孙女士搬到夫家后,母亲仍随孙女士一家住。孙女士一家对老人照顾得无微不至。

2019年8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经协商,征收机构认为,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小,而该房屋的户籍人口有7人,孙女士丈夫的户籍虽没有在系争房屋中,也可作为引进人口,所以他们家是可被认定为居住困难的。2019年11月,老母亲作为承租人和征收机构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协议第五条约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为250余万元。第六条,经认定,乙方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条件,居住困难人口信息为:老母亲、孙某、赵某、小赵、孙女士、孙女士的儿子、孙女士的女儿、顾先生。居住困难户增加货币补贴款120余万元。除上述约定之外,征收机构另支付被征收方装潢补偿款、按期签约奖、按期搬迁奖、均衡实物安置补贴等奖励补贴合计170余万元。该户选择货币安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40余万元。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的一天,孙某突然趁孙女士不在家,将母亲接走。孙某称,老母亲对孙女士一家参与分割征收款很有意见,不愿再见孙女士。不久,孙女士一家收到法院传票和诉状,孙某一家三口和老母亲一起将孙女士一家四口告上了法院。诉状称:孙女士和其两个孩子虽户口在册,但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不属于同住人。顾先生一是户口不在系争房屋,二是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更应该被排除在同住人之外。综合以上原因,所有的征收款均应该归四原告所有。

律师帮忙:

孙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据孙女士讲,婚后其和丈夫、孩子曾长期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我们了解全部案情后,认为征收补偿款应在原被告之间平均分割。第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被征收人与行政机关签订的,性质上属于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在没有被依法推翻前,民事案件不应该否定其效力;第二、实践当中,存在没有户口、没有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被认定为居困保障对象的情况。一旦被认定为居困,便可分得相关征收补偿款;第三、征收机构已按照户籍人口支付了征收款,即便被告方不应获得征收款,原告也无权占为己有。另外,认定居住困难人口时,征收机构已按规定予以公示,原告方并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异议。

后孙女士一家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我们的答辩意见被法院采纳,案件结果与我们预测的基本一致。最终,法院认为,系争房屋被征收时,被告方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故被告有权获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判决被告获得征收补偿款250余万元,原告意欲独吞征收款的打算化为泡影。

上海市创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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