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5月0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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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版:新民法谭 2023-06-21

他享受过福利分房且户籍在册,为何仍获征收补偿?

公房征收补偿纠纷中,一般来讲,只要享受过公房福利的在册户籍人员,是不能再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的,但是由于公房征收补偿案件的具体案情千差万别,享受过公房福利的户籍在册人员未必一定不能获得征收补偿利益。陈先生是曾享受过福利分房的户籍在册人员,但在公房征收补偿诉讼中就获得了征收补偿利益,从司法实践中的司法裁判案例看,公房同住人认定不是那么简单。

陈先生和陈某为同胞兄弟。陈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陈先生和陈某兄弟二人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房屋原承租人为陈父,1994年去世后,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陈母。1983年陈先生和杨女士结婚,1986年陈先生的单位为其分配了一套使用面积为34.5平方米的公房,房屋受配人为陈先生夫妇。分配公房后,陈先生从系争房屋搬出,户口也从系争房屋迁出。1985年陈某和梅女士结婚,1988年陈某的单位为其分配了一套使用面积为30平方米的公房,房屋原始受配人为陈某夫妇,分房时陈某夫妇的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出。2001年4月,陈先生和陈某的户口同时迁回系争房屋,2004年5月陈母去世后,系争房屋一直空关。2007年经兄弟俩协商一致,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陈某。2008年系争房屋被陈某出租,租金由陈先生和陈某二人分享,一直到系争房屋被征收。

2022年5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6月2日,陈某作为房屋承租人和征收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货币化安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620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陈先生和陈某二人的户口。陈先生找到陈某协商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竟遭陈某拒绝。原来陈某经咨询多位法律人士得知,自己是系争房屋承租人,虽享受过福利分房,但仍可凭房屋承租人身份获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但陈先生作为户籍在册人员已享受过福利分房,不能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陈先生无权获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陈某无论如何不愿和哥哥分享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经多轮协商,陈某只愿给陈先生10万元,再也不肯让步。

陈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根据上海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最新司法裁判口径,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陈先生和陈某之间分配。首先,承租人变更时,陈先生和陈某户口均在系争房屋,二人均享受过福利分房。陈某承租人地位的取得显然是陈先生让渡的结果,若非陈先生让渡,陈某是不可能变为房屋承租人的,没有承租人地位的陈某因享受过福利分房而无权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其次,陈某和陈先生和原承租人的关系地位相同,陈某对系争房屋无特殊贡献,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全部归属于陈某明显违背公平原则。

后陈先生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认为被告陈某曾享受过福利分房,变更承租人时陈先生户口在册,若非陈先生让渡,陈某并不比陈先生的地位优越,系争房屋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归属于被告陈某显然有失公允,故法院酌情判决原告陈先生获得300万元,其余320万余元归被告陈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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