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求助:
郭先生的父母留下的私房被征收了。该户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方为该户提供了产权调换房屋一套,优惠总价为230万余元,该调换房屋现已经登记在郭先生的弟弟郭某一家六口名下。除调换房屋外,征收方还要支付该户其他征收款项250万余元。郭先生上门与弟弟郭某商议征收利益的分割问题时,郭某提出,自己一家六口的户口均在被征收房屋中,且在里面实际居住,调换房屋是征收方给自己一家人的,与郭先生无关,剩余的250万余元的征收款也应该由两个家庭均分。
1951年前后,郭先生的父母购买了位于上海某区的一处私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1994年8月,系争房屋登记在老父亲名下。郭先生的父母共生有两子,即长子郭先生、次子郭某。1985年,郭先生的单位为其分配了一处公房,郭先生夫妇将户口迁往承租的公房中,并居住在该公房。郭某的户籍出生时报入系争房屋,后与汪某结婚,育有长子大郭、次子小郭。后大郭、小郭又分别生育了儿子。
2015年3月和2019年8月,郭先生父母先后去世。2022年12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郭某作为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480万余元。郭某签署了《安置房预约单》,并将安置房登记在自己一家六口人名下。
郭某关于“安置房归郭某,其余征收款平分”的主张,令郭先生难以接受,但郭某坚持认为,自己一家居住在系争房屋内,户口也在系争房屋中,征收方还让自己签署了《安置房预约单》,可见安置房是征收方对自己一家人的安置,与郭先生无关,郭某只愿意给付郭先生征收款中的125万余元。双方的谈判不欢而散。
律师帮忙:
郭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全面了解案情后认为,郭某提出的分割方案不合情也不合法。第一,在私房征收中,一般只有房屋产权人才是被安置人。对于房屋实际使用人,除非征收部门将其认定为被安置人,否则不属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主体;本案属于私房征收,虽然郭某一家六口的户籍在系争房屋中,也在系争房屋中居住,但是,由于征收部门没有明确将他们认定为被安置人,故除郭某之外的其他人,都不是被安置人;第二,系争房屋的原所有人即郭先生的父母已经去世,又没有留下遗嘱,其财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也就是应该由郭先生和郭某平均分割;第三,郭某的配偶、子女、孙子的居住问题,应该基于原来的法律关系如扶养、赡养等向郭某另行主张,与郭先生无涉。
后郭先生聘请我们律师团队为其起诉维权。我方的意见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认为,郭家两位老人过世之后,郭先生、郭某基于继承取得系争房屋的产权,各占二分之一。征收补偿款共计480万余元(含安置房价值230万余元),应该由郭先生和郭某均分。法院综合考虑房屋的来源、产权调换房屋的分配等因素,最后判决:安置房屋归郭某一家所有;郭某向郭先生支付征收补偿款240万余元。郭先生终于取得了自己本应该得到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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