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不少网友发文称,上海苏州河外白渡桥附近,河面上有大量鱼群聚集,且有部分死鱼漂浮。上海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市河湖管理事务中心)回应称:死鱼已打捞,疑市民放生所致。在上海,因不科学放生导致的死鱼漂浮已不是首次。
上海海洋大学海洋科学与生态环境学院副教授张旭光告诉记者,“放生”不当会变成“杀生”。“一方面,放生的鱼来源复杂,鱼本身可能不是很健康,换到新环境后产生明显的应激反应,造成死亡。另一方面,鱼类的生存都有一个适应的环境因子,如温度、盐度、溶氧等,如果放生的环境与鱼原本的环境差异很大,也会造成鱼类的应激死亡。”
提倡有组织增殖放流
“我们提倡有组织的增殖放流活动。”张旭光介绍,有组织的放生是指有渔业管理部门和科学研究单位共同参与的科学放生,需要基于放生水体环境因子的时空特征、渔业资源特征、放生鱼类的感觉行为发育特征、环境生理适应性等方面的全面认识和理解。同时,还需要管理部门对放生鱼类的来源和健康状态进行跟踪监管。
建立在鱼类感觉生理和环境因子相匹配的基础上的、有组织的科学放生,不仅能使鱼类更好地适应环境,而且能对渔业资源的恢复或生态结构的优化起到促进作用。普通群众的自发放生活动在时间、地点甚至物种上都具有随意性,这样的放生不仅会造成鱼类的大量死亡,而且很有可能因物种的不适,造成入侵种的引入,从而引起生态结构的改变。
张旭光指出,放生鱼类死亡后,要及时清理,“如果不及时清理,不仅会影响市容市貌,而且死鱼还会腐烂滋生细菌造成环境污染。同时,在这过程中也造成水体中溶解氧的大量消耗,影响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健康。”
科学放生有不少讲究
“一般来说,放生活动适宜在水域范围开阔、水质环境优良、生物饵料充足的区域开展。”张旭光强调,放生的生物首先是要本土种且对食物网的结构不会造成大的破坏性的鱼类,如一些肉食性、攻击性强的鱼类不建议放生;还有一些非本土种,或已经明确为入侵种的生物也不能放生,放生前需要咨询渔业管理或科学研究单位。
对于一些非渔业部门组织的放生计划,首先要向渔政部门申请报备,在得到许可的情况下,需要在主管单位的监管下,进行放生时间、地点和放生鱼种等相关方案的审批。对于放生的个体大小和数量,要依据渔业研究部门提供的建议进行,不能超出环境的承载力。
基于生物电场的预警系统
群众的自发放生随意性较大,存在一定的监管难度。“一些人员密集的区域,有热心群众的监督,可以在第一时间发现或制止非法的放生活动。对于其他相对隐蔽的区域,可建立基于生物电场的预警系统,通过环境中生物电场强度的变化,来预警水域中鱼类数量突发增加或鱼类行为的异常现象。”张旭光建议。
记者获悉,张旭光团队多年从事鱼类生物电的研究,目前正在开展基于生物电场的预警系统研究,可设置在重要或敏感的水域,对放生鱼类长期实时监测。根据预警系统的原理,鱼类都有相对稳定的生物电场大小,并且在一个稳定的水体环境中,生物电场是相对稳定的。如果突发生物电的异常变化,比如生物电强度增加,可能表示有大量的鱼群的聚集或鱼类行为的异常。
“为了减少这种随意性放生,还是需要从源头上来加强宣传教育。要强调随意放生,不仅没有积善行德,反而会因为不科学放生而引起大量杀生。”张旭光表示。
本报记者 郜阳 通讯员 徐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