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9日 星期四
警惕“收付款码切换”新诈骗 搭建网站、开发软件窃个人信息 为分动迁款,徒弟恩将仇报 私挖地下室致邻居家成“危房”
第15版:新民法谭 2024-12-13

为分动迁款,徒弟恩将仇报

黄先生拥有的房屋被征收了。其徒弟宗某的户口登记在该房屋且一直实际居住,因索要动迁款不成,宗某把黄先生告上了法庭。

黄先生原为上海某工厂模具师。1980年初,宗某作为学徒工跟随黄先生工作,之后二人因工作相处多年,始终以师徒相称。1985年黄先生在单位分得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1991年宗某离婚后户口无处安放,便求助黄先生,黄先生爽快答应了宗某的落户要求。为表诚意,宗某还主动写下书面承诺,内容有“感谢师傅的无偿帮助,我保证对房屋不提任何要求”等内容。1994年,黄先生将系争房屋购买成产权房,产权登记在其一人名下,宗某当时作为户籍在册人员未提出任何异议。2008年宗某遭遇诈骗,欠下一身债务,经济陷入困境,黄先生心生怜悯,把本来正在对外出租的系争房屋收回,免费提供给宗某居住,宗某为此感激涕零。之后宗某一人在系争房屋居住,直到系争房屋被征收。

2023年4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5月26日,黄先生作为房屋产权人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658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宗某一个人的户口。

让黄先生没有想到的是,等到该领取征收补偿款时,突然收到法院通知,原来宗某竟然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把黄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获得征收补偿款400万元,且宗某在诉讼中已经把诉请款项申请法院保全冻结。宗某认为,系争房屋购买产权时其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黄先生购买产权的行为侵犯了他对系争房屋的购买权,他是实际产权人之一,应当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人利益。宗某还认为,系争房屋一直由他本人居住,其本人在本市他处无房可居,对系争房屋享有居住安置利益,与居住有关的补偿利益应当归属于他本人。相比黄先生,他应当多分动迁利益。对于宗某的这一做派,黄先生愤怒不已。

黄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案情,认为宗某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首先,不存在宗某是实际产权人的说法,也不存在黄先生侵犯宗某房屋购买权的问题。黄先生和宗某系师徒关系,二人并非亲属关系,宗某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属于黄先生的帮助性质。1994年系争房屋由公房购买成产权房时明显是采用的上海公房购买的94方案,当时产权只能登记在一人名下,如果宗某对房屋产权有异议,他完全可以在购买产权之后的20年内提出异议,现在再提94方案房产的权利确认,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上海法院对这类确权案件不再受理。其次,系争房屋为私房性质,私房的征收补偿遵循产权平移原则,征收补偿利益原则上归属于产权人所有。宗某之所以能长期居住在系争房屋,是基于黄先生的帮助性质。宗某对系争房屋并不享有法定的居住权,黄先生没有为其提供居住的法定义务,因此,宗某无权以实际居住为由要求居住安置利益。

后黄先生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的预测。法庭审理中鉴于黄先生本人向法庭表示自愿给付原告宗某20万元,法庭最终判决黄先生给付原告宗某20万元,驳回了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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