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老伯和梅阿婆是一对再婚夫妇,20年来同住在简陋的老公房里,夫妻感情一直和睦。好不容易遇到公房被征收了,有了改善居住条件的机会,老两口却为一套动迁安置房的归属发生“抢房大战”。
蔡老伯和朱女士系原配夫妻,二人生有一女小蔡,1998年朱女士因病去世。王先生和梅阿婆系原配夫妻,二人生有一子小王,1995年王先生意外身亡。2000年2月,65岁的蔡老伯经人介绍,与62岁的梅阿婆结为夫妻。婚后梅阿婆搬入蔡老伯承租的位于上海某中心城区的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居住,户口亦一并迁入。
2022年5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蔡老伯、梅阿婆和小蔡三个人的户口,三人均为系争房屋被安置人员。同年7月12日,蔡老伯作为系争房屋承租人和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了房屋安置,后在动迁组人员的主持下,达成家庭内部征收补偿利益分配协议,约定其中的两室一厅安置房屋归小蔡所有,另一套三室一厅安置房屋归蔡老伯和梅阿婆二人共有。2022年10月,在小王的操纵下,蔡老伯、梅阿婆莫名其妙地办理了离婚登记。同年11月8日,蔡老伯、梅阿婆在小王的陪同下来到动迁公司,小王当场书写了一份内容为蔡老伯放弃房屋产权的“申请”,让蔡老伯签了名;动迁公司随即开具了购房人为梅阿婆一人的房屋供应单。之后,梅阿婆将该三室一厅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产权登记后不久,蔡老伯和梅阿婆进行复婚登记。之后,蔡老伯才幡然醒悟,欲反悔自己的决定,多次找小王和梅阿婆协商均被拒。
蔡老伯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上述三室一厅安置房屋应按照蔡老伯一家达成的分配协议,由蔡老伯和梅阿婆共有。蔡老伯、梅阿婆与小蔡作为被征收公房的安置对象,对动迁公司所提供的两套安置房均享有动迁利益。三人协商一致将其中三室一厅的房屋产权确定为蔡老伯、梅阿婆共有,而另一套房屋则为小蔡所有,属于被征收人员就征收安置补偿利益在家庭内部所作的分配协议,合法有效。蔡老伯事后申请放弃房屋产权,实为对家庭动迁利益分配方案进行变更。蔡老伯自称该申请是受到梅阿婆及其儿子的胁迫,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这很难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也难以采信。然而,对动迁利益在家庭内部重新作出分配,应取得包括小蔡在内的所有被安置人的一致同意,并对动迁利益作出整体上的变更,而不应仅以蔡老伯或梅阿婆单方的意思表示为准,将其中两室一厅的房屋从整体动迁利益中分割出来。现蔡老伯的“申请”未获得被安置人小蔡的同意,故无法产生对三方此前一致达成的动迁分配方案进行变更的效力。
后蔡老伯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要求系争安置房屋由蔡老伯和梅阿婆共同共有。法庭上我方充分陈述了梅阿婆不能独自获得系争安置房产权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我方还向法院提出,再婚夫妻本就不易,蔡老伯与梅阿婆结为再婚夫妻20余年,希望两方的子女能本着二老晚年幸福的目的考虑,协助两位老人以合法、合情、合理的方式解决家庭矛盾,维护大家庭的和睦安宁。我方的观点完全被法庭所采纳,案件以蔡老伯的胜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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