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解敏)近年来,为躲避资金链查控,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的行为更加隐蔽,催生出以电诈资金办理充值加油卡,而后转移销赃的新手段。近日,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加油卡为销赃工具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
某日,有陌生人添加蒋某微信好友,称可提供兼职机会,只需帮公司跑腿即可赚取辛苦费。蒋某曾因向他人出借名下银行卡用于转移电诈资金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验丰富”的蒋某知道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但为了赚取好处费还是决定铤而走险。次日,蒋某携带陌生人提供的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名为“杨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按照陌生人的指示前往某加油站,谎称自己系持卡人杨某并以该公司名义办理了加油卡。
之后,在陌生人向油企账户转账后,蒋某凭借转账凭证向加油卡内充值65万元。
经公安机关调查,陌生人用于加油卡充值的65万元是电诈赃款,而这些充值后的加油卡后续在某网络二手平台以“优惠加油”的形式快速销赃,短短三日便全部出售完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其累犯、从犯以及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最终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