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德
社会上频有各种击穿底线、毫无诚信的事件爆出,究其根源,固有个人品性、认知水准、公共道德、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复杂诱因,但契约意识的缺失,不能不说是其中一个特别重要的因素。
契约是一种当事人之间以口头、书面或行为等手段来规定各自权利和义务的约定,也是一种依赖规则来降低协作成本、保证协约得以履行的私法自治方式。无论是私下,还是公开场合,契约都会把个人的私德与信誉置于二人以上的公共平台,有利于强化自我的约束和外在的监督。只要契约一订,你必须无条件按约办事,不然的话就会受到道德谴责,遭受名誉损失,甚至还有违约惩戒与赔偿的可能,这自然也为协约的实施提供了基本的遵循与保障。
诚信是人品的底色,是一种无需外力约束的道德自律。诚信的本质是将道德内化为本能,当事人受内在良知驱动,即使在自我独处、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亦能持守正道,不做毁约失信之事。然而,当下社会环境错综复杂、世态千变万化,人们面对的诱惑很多,践约的变量也不断增大,单靠口头的保证和灵魂的自觉,恐怕很难应对履约过程中随时可能出现的意外变故。所以,在口头和人格的承诺之外,加一道契约的保障,在以严格的约束机制来监督承诺落实的同时,不断培育现代公民不可或缺的契约精神,显得尤为重要。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诚信与契约精神历来扮演着互为表里、相辅相成的重要角色,它们如同两条坚固的支柱,共同支撑起社会秩序与文明的大厦,成为维系人际信任、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一方面,诚信是契约的前提,契约的签署须以诚信为基础。没有基本信任与合作诚意,契约不可能签署,签了也无法真正履行。当年,徽商面对任何潜在的商业客户,总会遵循“三分利吃利,五分利吃本”的经营原则,其初衷就是用最基本的真诚和信誉来阻挡对高利润的贪婪追求。因为坑人的生意既换不来长久的合作,更达不到双赢的目的。另一方面,契约又是诚信坚守的防护铠甲。在复杂的社会现实和强烈的利益诱惑面前,完全依赖个人私德难以维系牢不可破的钢铁般信任。只有以契约的方式彻底堵塞别有用心者坑蒙拐骗的渠道,才能确保忠诚厚道者不落歹人的陷阱。早在春秋时期,郑国执政者子产就坚持在“不毁乡校”、开放言路的同时,铸刑于鼎来宣示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试图以软硬交织、刚柔相济的智慧,寻求诚信与契约精神的完美平衡。况且,现代社会具有极大超越中世纪欧洲商人法庭模式的、更加精细的法律条文和更加便利的制度条件,既可保证契约文本的合规合法,又能维护协约各方的基本权益,人们没有任何理由不去用法律的手段,强力保障诚信行为不再遭受非法外力的践踏。
当然,有了白纸黑字、签字画押的契约保障,并不意味着从此便有了一劳永逸、权益不受侵犯的无限约束力。当年,王安石在变法失败后曾经无限感叹:“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因为履约面对的都是具体的活生生的人,履约者的办事能力、道德操守和诚信意识直接决定了践约的路径和结果。现如今,在某些人那里,契约早已超出了互信共守的本义,蜕变成博弈的工具,成了算计他人的筹码。签字前反复推敲,恨不能将每个字都嚼碎了咽下去;签字后却又百般推诿,仿佛纸上的字句都是别人强加给自己的一样。比如,一些房产中介满脸堆笑地承诺购房客户准时交付,待契约签订,预付款进账,等到期不能交房时死活不认账,硬是拿一句既模糊又莫须有的不可抗外力因素来抵赖。再比如,有的企业以密密麻麻的小字条款挖空心思地束缚消费者,美其名曰“契约自由”。消费者签字时,何曾真正读过那蚂蚁般的文字?即便读了,又有几分讨价还价的余地?契约由此被异化成了一块弱肉强食的遮羞布。又比如,在知识界,个别不良学者把学术论文变成资本的游戏,只要有利可图,随意篡改严肃的科研数据,随意笑纳他人的成果,尽管现代技术可以检测其中的抄袭率,却难以修复他们崩塌的学术脊梁。契约精神在这里被抽去了灵魂,徒留一具漂亮的外壳。
契约精神是人心向背的映照。如果诚信不再是人们内在的操守,大家眼里只计较契约的字句而罔顾其精神实质时,契约的存在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也导致了某些合同条款越来越细、纠纷却愈演愈烈,法律文书堆积如山、官司却越打越多。
契约精神的真谛,不在纸面,而在人心。我们倡导契约精神,建设诚信社会,首先应当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诚信意识,强化人心的道德自觉。要注重培养人们的诚信品质,把诚信作为个人的立身之本,秉承江南贡院的石板上举子血书残留的“不欺”精神,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把坚守诚信当成自己无需言明的默契,不假外求的自觉,将个人诚信视为比一切功名利禄更为贵重的生命符号。只有当诚信变成普通公民普遍的道德素养,形成全社会以诚信为荣,以隐瞒、欺骗和违约为耻的良好氛围,才能切实保证协约的真实可靠和履约的准确到位。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完善制度的刚性约束,以法律的形式对践约与毁约惩戒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把诚信教育与履约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共同推动诚信文明的建设与发展。
让诚信普遍成为契约的灵魂,守信变成世人行为常态,如此,人们便鲜有契约之蚀、失信之忧的思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