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和李某结婚后,曾多年居住在李某承租的公房内,二人离婚后,房屋被征收,李某欲独吞房屋动迁利益。赵女士在协商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拿到了属于自己的房屋征收补偿款。
赵女士和李某于1997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夫妻俩居住在上海某区一套公租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内。该房屋原系李某父母居住,原承租人为李父老李,老李夫妇分别于1990年和1995年去世。1996年1月,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李某。赵女士的户口于1997年7月迁入系争房屋,婚后的前些年夫妻感情尚可,但自2010年初开始,因李某有了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疏远,直至彻底破裂。赵女士为挽救这段婚姻作出了努力,但最终双方还是结束了这段婚姻。2017年10月,二人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李某明确保证赵女士在系争房屋内的居住权。离婚后,赵女士为了方便,就一直在其工作单位附近的某小区租房居住。2024年8月,赵女士偶然听说系争房屋已于2021年1月被拆迁,经打听得知,征收时李某选择了货币安置,获得了582余万元动迁款,所有动迁款均被李某一人领走独吞。当赵女士找到李某交涉时,李某竟说房屋是自己的父母所遗留,且房屋是离婚后被拆迁的,赵女士不享有该房屋的任何动迁利益,对赵女士的要求一概不予理睬。
赵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认为,虽然赵女士和李某解除了婚姻关系,但赵女士应当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有权基于公房同住人的身份获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首先,系争房屋为公房,房屋被征收时赵女士的户口在系争房屋内,其在系争房屋内曾经居住多年,只是因为婚姻关系解除,无法在涉案房屋内居住下去了。其次,赵女士在沪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本市他处无房可居,居住困难,需要依赖系争房屋解决居住问题。再次,协议离婚时,李某在离婚协议书中承诺保证赵女士在系争房屋中享有居住权。因此,房屋被征收时,虽然二人婚姻关系不存在了,但赵女士在公房中具有同住人地位是无疑的,其应该享有的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被剥夺,李某的做法明显侵犯了赵女士应有的合法财产权益。
后赵女士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诉讼程序启动后,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判断。虽然被告在法庭上极力抗辩,认为系争房屋为其父母所遗留,甚至认为原告和被告婚姻关系解除后原告丧失了对系争房屋居住权,但被告无法否认离婚协议中其承诺保证原告居住权的事实。法庭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赵女士的户口因结婚迁入系争房屋,在系争房屋曾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虽因离婚的原因搬离系争房屋,但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承诺保证原告对系争房屋的居住权,故原告有权以房屋同住人身份参与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最终法庭判决赵女士应获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中的300万元,该款项由李某向赵女士支付。判决生效后,通过申请执行,赵女士很快就拿到了300万元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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