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前夫居住的房屋被征收了。周女士作为被征收房屋户籍在册人员,在利益分配协商不成后,一纸诉状把前夫一家告上法院,并最终拿到了属于自己的房屋征收补偿款。
周女士和郑某于1984年结婚,1986年生下一子小郑。周女士和郑某同在一个单位工作,1987年2月单位为其一家三口分配了一间公房。1988年4月,该间公房交还单位,在此基础上套配了两居室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郑某,受配人仍为其一家三口。2002年5月,小郑的户口从系争房屋迁至郑某父母公房处,同年9月郑某父母的公房被拆迁,小郑在享受拆迁安置利益后于2004年1月将自己的户口迁回系争房屋。因郑某婚内出轨,周女士于2008年5月与郑某协议离婚,鉴于系争房屋属于公房性质,离婚时双方并未对系争房屋的居住权作出约定和处理。离婚后周女士一直在外租房居住。郑某于2010年8月与梅某再婚。梅某同前夫冉某生有一女小梅,梅某与冉某离婚时获得了小梅的抚养权。梅某和冉某曾于1997年获得了单位福利分房,房屋原始受配人是梅某、冉某和小梅。2011年4月,梅某和小梅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之后梅某、小梅、郑某和小郑四人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直至房屋被征收。
2024年3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5月16日,郑某作为承租人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各类征收补偿款共计700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周女士、郑某、小郑、梅某和小梅共计五人户口。周女士得知房屋征收消息后找到郑某,在协商动迁款分配时遭郑某拒绝。郑某认为周女士已离婚多年,且多年不在系争房屋居住,系空挂户口,当然无权享受征收补偿利益,至多愿意补偿5万元。
周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周女士应当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系争房屋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周女士和郑某二人之间均等分配。首先,周女士应被认定为系争公房同住人。从系争房屋来源看,房屋系周女士和郑某婚后分得,周女士是房屋原始受配人,对系争房屋有贡献。从系争房屋居住历史看,周女士在系争房屋居住了二十年,只是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无法在系争房屋居住下去才搬出,且其离婚时对系争房屋的居住并未作出任何约定和处理,周女士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目前居无定所,有迫切的住房需求。其次,梅某、小梅、小郑三人应当被排除同住人地位,三人均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虽然上述三人户口登记在册,但三人均享受过福利分房或房屋拆迁安置福利,根据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均不能重复享受公房征收补偿福利。
后周女士委托我们代理诉讼维权,起诉要求依法分割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本案的走向和判决结果均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最终在判决书中认定,梅某、小梅因享受过福利分房不能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小郑因享受过公房动迁安置福利不能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当在郑某和周女士之间分配。法院最终判决周女士获得350万元房屋征收补偿款,案件以周女士胜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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