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受台风“白海豚”影响,上海普降暴雨,多条地铁线路停运。一名网友因担心迟到,临时在系统中请假1小时,人事主管予以批准,但老板事后未予追认。随后,公司认定该员工“弄虚作假,以事假掩盖迟到事实”,对其作出扣除20%绩效的处罚,折合金额近1500元。负责审批请假的人事主管也被扣罚50%绩效。
昨晚,记者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针对此次事件,人社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迅速开展核查。经查,涉事公司确对3名因台风迟到请假员工作出扣减绩效等处理,但尚未执行。经人社部门上门释法并训诫,公司已于昨天晚间撤销该处罚决定,向3名员工致歉,得到员工谅解。
此次事件迅速冲上热搜,引发公众对极端天气下劳动权益保障的广泛讨论。
■ 迟到1小时与扣薪1500元之间,法律如何界定?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怡坤律师指出,台风导致地铁停运、道路积水,属于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员工因担心迟到而临时请假,不应与普通迟到混为一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其中,“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果员工遇到了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因素,导致不得不请假或迟到,单位不能归责于员工,也不能因此对其作出否定性评价。
对于公司将请假定性为“弄虚作假”,马怡坤认为,公司认定的“弄虚作假”缺乏事实依据:台风天的客观困难是真实存在的,员工并非借台风之名掩盖迟到事实。如果员工能够提供当天通勤受阻的证明材料,完全可以推翻公司的论断。
至于公司以“未提前一个工作日提交事假申请”为由进行处罚,马怡坤表示,这属于机械适用规章制度。“台风天气造成的影响员工根本无法预知,客观上也不可能提前一天请假。”
马怡坤进一步分析认为,公司的做法已超出合理限度。员工平时迟到可以扣减相应工资,而该员工此次被扣绩效折算后近1500元。“扣绩效工资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范围,但仍然要在合理限度内行使。”
■ 上海发布的“四不得”通告,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8月9日晚,“上海发布”转发市交通委、市公安局等部门通告,明确因台风影响造成职工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不得扣减工资福利,不得用法定假日、休息日作补偿,不得以此理由对误工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
这一通告受到广泛关注,但也有不少网友质疑其是否具有强制力。马怡坤对此作出专业解读:“上海发布的内容是多部门联合发布的,虽然它不是正式的法律文件,但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仲裁部门一定程度上会参照相关的文件精神。”
■ 事件虽已妥善解决,但若其他员工遭遇类似不合理处罚,又该如何维权呢?
马怡坤建议,可以先向单位内部申诉。企业作出处罚后通常设有内部申诉渠道,如果能在内部解决问题,成本最低、效率最高。如果内部途径无法解决,员工可以采取法定维权方式。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是两条并行的路径,员工可以任选其一。
马怡坤介绍,劳动监察属于行政程序,员工投诉后,工作人员会向企业核实情况,如果确实存在违法扣款,行政部门将责令企业改正;劳动仲裁则是通过仲裁审判的方式,最终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判定企业的扣款是否违法。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前置,仲裁之后如果问题仍未解决,员工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陈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