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林女士感情破裂闹至离婚,为登记在两人名下的婚房如何分割争执不下。林女士认为房产证上有自己的名字,房子理应对半分;张先生则坚持首付来自其婚前个人房产。一场离婚诉讼,让加名背后的法律账目逐渐清晰。
张先生与林女士于2015年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张先生婚前名下有一套小两居,系其父母早年出资为其购置。婚后为改善居住条件,张先生于2017年将该婚前房产出售,得款180万元,作为首付购置了一套总价400万元的三居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剩余220万元办理了按揭贷款。为表真心,张先生主动将系争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林女士拿出积蓄15万元用于装修,婚后一边工作一边照顾女儿,房贷也从家庭收入中逐月偿还。起初几年家庭和睦,逢年过节两家老人欢聚一堂,街坊邻里都羡慕这对小夫妻。好景不长,两人因性格不合及生活琐事矛盾不断,2023年起分居,感情彻底破裂。2024年,林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女儿随其生活,并主张系争房屋现值约600万元,登记在双方名下,请求对半分割,由张先生支付折价款300万元。张先生同意离婚,但认为首付款源自其婚前个人房产,房屋应归自己所有。
林女士经人介绍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等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张先生出售婚前房产所得180万元属于其个人财产,婚后用于购房只是财产形态的转化,不改变其个人财产属性。系争房屋虽登记在双方名下,但产权登记并非分割的唯一依据,法院会结合出资来源、贡献大小综合认定。同时,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林女士依法有权分得相应份额;她出资的15万元装修款,亦属于对家庭的贡献,分割时应一并考虑。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林女士抚养女儿、对家庭照料较多,分割时应予适当照顾。
后林女士委托我们代理诉讼。诉讼中,张先生提交了当年出售婚前房产的买卖合同及转账凭证,林女士则提交了多年还贷流水和装修付款记录。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争房屋系张先生婚前个人财产转化出资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形成,判决准予离婚,女儿随林女士共同生活;系争房屋归张先生所有,剩余贷款由其负责偿还;综合首付款来源、共同还贷金额及增值情况,并照顾抚养子女的女方权益,判令张先生支付林女士折价补偿款118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双方交接房屋和款项时,昔日夫妻相对无言,只叹一场婚姻终究体面收场。林女士感慨,房本上的名字给了她底气,法律给了她公道;张先生也承认,加名虽是真心,账目却要算清。
此案提醒大家,房本加名是情感的表达,却不等于财产的对半平分。婚前财产婚后置换,务必留好出资凭证;婚后共同还贷与付出,同样受法律保护。离婚时双方均应如实申报财产,隐匿、转移共同财产的,将承担少分或不分的不利后果。婚姻聚散有时,财产有凭有据,方能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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