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交通运输部就研究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交通运输部相关司局负责人就推动公路法修改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998年公路法颁布实施以来,已历经5次修正。这位负责人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聚焦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和公路可持续发展需要,采用打补丁、小切口方式进行修改完善。
收费标准拟提级审查批准
这位负责人介绍,现行公路法对收费公路收费标准,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管理层级较低,需提级至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管理要求。
现行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普通公路养护资金通过成品油消费税转移支付保障,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内的管理养护资金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但收费期限届满后的管理养护资金筹集方式,目前尚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随着早期建设的高速公路收费陆续到期,为避免后续管理养护资金断档,有必要对公路法进行修改。
这位负责人介绍,本次修改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构建与我国公路网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管理养护资金多渠道筹集制度,普通公路保障社会基本出行与普遍服务,高速公路提供高效优质通行服务,兼顾公平和效率。
二是坚持实事求是。针对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届满后,管理养护资金筹集方式尚没有明确制度规定的问题,作出制度性安排,强化法律实效性,为促进高速公路高质量发展、持续完善现代化公路交通网络提供法治保障。
三是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以打补丁、小切口的方式,保持现行法律总体制度框架不变,聚焦为拓宽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集渠道提供法律空间,仅对部分条款作出必要修改。
在相关表述上,征求意见稿将“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贫困地区”修改为“欠发达地区”,将“利用贷款或者集资”修改为“依法举借债务”。
征求意见稿提出,严格审批管理,将收费公路偿债或者经营期间的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调整为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管理要求。
这位负责人介绍,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管理养护资金筹集渠道。明确收费公路在偿债期间或者经营期间的管理养护费用,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明确高速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偿债期限或者经营期限届满后由政府统一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用收取车辆通行费等办法筹集管理养护资金,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对于纳入市政管理养护的,以及财政能够保障的则不再收费。
“谁受益、谁负担”避免不公
根据现行法规政策规定,成品油消费税(俗称“燃油税”)仅承担普通公路养护费用,并不包含高速公路管理养护费用。目前,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内的管理养护资金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但收费期限届满后高速公路的管理养护资金筹集方式尚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
这位负责人表示,近几年,随着早期建设的高速公路收费陆续到期,管理养护资金断档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到期的大都是流量大、路龄长、设施老化且在重要通道上的高速公路,若后续没有足额稳定可靠的管理养护资金保障,将难以持续为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便捷、优质高效的通行服务。
目前,成品油消费税替代养路费支出部分仅能满足普通公路养护资金需求的一半左右,存在较大缺口。若收费期限届满后高速公路的管理养护资金通过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方式保障,据测算,成品油价格将会显著提高,这对于不走或少走高速公路的燃油车主来说,存在税负不公。
公路法修改后,收费期限届满后的高速公路由政府统一管理,可采用“多用者多付、少用者少付、不用者不付”的“使用者付费”方式,向实际受益的用路者收取车辆通行费、筹集管理养护资金,既体现了“谁受益、谁负担”的公平性,避免加重全民负担,又可以为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便捷、优质高效的通行服务,是符合我国发展实际的务实之选。
政府统管,多渠道筹集管护资金
高速公路的建设资金主要通过举借债务、社会投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等筹集。在收费期限内,采用“使用者付费”方式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主要用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债务本金和利息偿还,其余部分用于高速公路的日常养护、大中修、运营管理、应急处置、投资回收等。
公路法修改后,收费期限届满后的高速公路由政府实行统一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用收取车辆通行费等办法多渠道筹集管理养护资金。收取的车辆通行费,除继续用于日常养护、大中修、运营管理、应急处置外,还将用于高速公路的更新改造和数智化升级等支出,持续为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便捷、优质高效的通行服务。
这位负责人强调,需要说明的是,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届满后由政府统一管理,收取的用于管理养护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将会明显降低,具体根据实际确定。未来,还将配套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强化车辆通行费收支管理,加强审计监督,确保使用过程公开透明。据新华社北京9月7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