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先生承租的公房拆迁已十年。侄子小蔡为拆迁时的户籍在册人员,因小蔡不配合,动迁获得的安置房始终办不了产权证,蔡先生最终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了办理产权证的问题。
蔡先生和蔡某为同胞兄弟。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原承租人为蔡父,蔡先生和蔡某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1981年蔡某和杨女士结婚,次年生有一子小蔡。1984年蔡某在其单位分得一套面积为31.2平方米的福利公房,房屋受配人为蔡某一家三口。受配公房时蔡某一家三口的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出。1991年,小蔡的户口从他处迁入系争房屋,目的是在系争房屋附近的优质小学就读。1986年蔡先生和梅女士结婚,次年生有一女小梅,梅女士婚后入住系争房屋并将户口迁入,小梅的户口在系争房屋报出生。1989年系争房屋承租人由蔡父变更为蔡先生。蔡先生的父母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先后因病去世。之后系争房屋一直由蔡先生一家三口居住,直至房屋被拆迁。
2012年5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6月12日,蔡先生作为房屋承租人代表该户和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两套动迁安置房和28万元货币补偿款。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蔡先生一家三口和小蔡共四个人的户口。小蔡找到蔡先生协商分配征收补偿利益,蔡先生本打算把领取的28万元给小蔡,希望小蔡配合把两套动迁安置房登记在自己一家三口名下,但小蔡坚持自己一个人要一套安置房,且始终不肯让步。蔡先生再去找小蔡协商时,小蔡置之不理,后来干脆玩起了失踪。由于小蔡拒不配合,导致动迁安置房将近十年始终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蔡先生找到了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的动迁补偿利益均应归属于蔡先生一家三口所有。首先,小蔡不是系争房屋的同住人。小蔡虽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但因小蔡曾随其父母一起享受过福利分房,不符合同住人认定中的他处无房条件。小蔡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属于他人帮助性质,其对系争房屋并不享有居住权,其户口再次迁回系争房屋后也并不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系争房屋的来源和小蔡无关,且其本人对系争房屋无任何贡献,因此无权分得系争房屋的动迁补偿利益。其次,关于系争房屋因动迁所获得的动迁安置房屋的归属,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只能通过法院诉讼解决。虽然小蔡不是系争房屋同住人,但是他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在房屋动迁后获得动迁安置房的情况下,动迁安置房的产权归属形式上要经过全体户籍在册人员一致书面同意才能确定,在小蔡拒不配合的情况下,只能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如果蔡先生早走法院诉讼途径,恐怕早就解决了动迁安置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了。
后蔡先生一家三口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小蔡不符合系争房屋同住人条件,无权分得房屋动迁补偿利益,据此法院判决动迁补偿款和两套动迁安置房归属于原告蔡先生一家所有,判决被告小蔡配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判决生效后通过申请法院执行,蔡先生一家很快解决了房产登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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