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雷
中国足球需不需要降薪?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中国职业足坛泡沫化发展数年,球员的身价和收入已明显虚高,合理降低薪酬以便职业联赛挤去泡沫,早已成为共识。但“去火”需要时间,更需要以合法的方式。虽然球员的身价与收入虚高,但这些合同都来自于市场行为,得到法律保护。如果以一刀切的方式强推降薪,只会动摇职业联赛根基。而如今中国足协从疫情前已开始执行整体降薪计划,自然也无法追溯早先签订的合同,那些高得离谱的球员合同只有等到期或是与球员方协商解约(可能性极低)后才能摆脱。
那么,疫情是否可以作为加大降薪力度的一个契机?这个问题需要从几个方面来讨论。
中国足协面临的最大舆论压力,其实来自欧洲足坛掀起的降薪潮。但必须看到,欧洲部分联赛(如西班牙、法国等),因为本国政府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如《临时雇佣政策》),所以俱乐部在谈判中具有一定主动权,但这场谈判依然是作为甲方的俱乐部和作为乙方的球员之间公平的协商。而目前,中国俱乐部以疫情为由更改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当然,如我在上周专栏中所写,俱乐部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定义的“无过失性辞退”,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但这意味着球员成为自由身,可以自由加盟他队。
而欧洲联赛又与中国联赛有一处本质区别。以疫情发展态势,欧洲五大联赛恢复本赛季困难重重,有相当概率会导致这个本已进入收尾阶段的赛季面临取消。在此情形下,欧洲各联赛和俱乐部都会遭遇巨大的经济损失,一方面是预期收入锐减,另一方面是有违约赔付的风险。但对目前的中超而言,赛季仍未开启,如果国内疫情得以在两三个月内得到控制,2020赛季仍有希望完整举行。在此情况下,球员们依然可以履行自己的参赛义务,甚至工作量比正常赛季更大——原先是九个月时间完成30轮联赛及其他赛事,而现在很可能要在六个月内完成大体相当的比赛场次——那么,现在降薪,恢复赛季是不是该发加班费呢?
以没有比赛为由降薪,对于球员执行合同是逻辑不成立的。在中国足协所制作的中国球员工作合同模板中,作为乙方的球员所必须履行的义务中有一条:“参加甲方(即俱乐部)安排的所有训练、比赛和相关活动,努力完成规定的训练、比赛任务。”换言之,训练和比赛作为一体,成为球员的一项义务。如果仅以无比赛为由即可降薪的逻辑成立,则所有俱乐部未来可以对因客观原因打不上比赛的球员(因公伤病者、实力不足的板凳或年轻球员)统统施以同样的举措。
俱乐部投资方因疫情原因面临经营困难,又能不能成为降薪理由?同样不能。投资方面临经营困难的原因会有很多种,如果疫情的原因受到认可,那其他原因造成的经营困难又为何不可?在法律和规则里,需要的是可以清晰定义的场景。
村上春树曾经说过,“在一堵坚硬的高墙和一只撞向它的蛋之间,我会永远站在蛋这一边。”蛋有大有小,但即便是恐龙蛋,撞向高墙也一定是悲剧,不能因为个体大,就把它视为墙。具体到中国足球降薪这件事,如果最终无视种种问题,迫于舆论压力强行推动“统一标准”的降薪行动,必将筑起“毁灭契约精神”这堵高墙,而这是任何职业(体育)的根基。每一位与俱乐部达成协议、自愿接受降薪的球员,都值得赞扬;而不接受降薪者,也只是依法履行自己的合同,他们得到法律的保护,也绝不应该被道德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