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益唯
12月14日,中国足协公布包括球员限薪在内的系列政策,实际上是对五年多前国务院出台的《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部分条款所制定的实施细则。
尽管新政中有的条款会引起一些歧义,但是通过其他相关条款,读者还是可以比较容易理解这些规定的真实含义的。
比如,规定中称:“球队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名称。”那么,有一个歧义就是:“申花”不能保留在新的队名中了,因为含有“申花”字样的法人组织,光上海就有好几家。但是,参考其他条款就可以基本消除这个歧义:只要俱乐部名称中不含有“俱乐部任何股东、股东关联方或实际控制人的字号、商号或品牌名称”以及不含“相似或近似的汉字或词组”就是合规的。所以,“申花”可以继续保留在俱乐部新的名称中。
如果说新政中关于俱乐部名称的非企业化部分做到了尽可能的滴水不漏,关于球员的限薪的相关条款中,足协却出人意料地预留了一个后门:只要经所属俱乐部申报,获得足协(或其授权机构,下同)批准,球员可以与俱乐部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签订具有经济价值的合同。不仅如此,只要足协批准,“俱乐部及其关联公司”也可以与“球员本人或球员直系亲属参与经营或持股的公司签订具有经济价值的合同”。重点是,上述由中国足协特批的合同的经济收益都不计入球员的薪酬总额,换言之,足协拥有对球员限薪的豁免权。
那么,足协在强力实施限薪的同时,为何还要预留这样一个后门呢?答案是,中国足协在制定职业联赛政策的时候,还要考虑国家队的建设。
中国足协这次限薪细则的制定,借鉴了包括英国职业足球在内的世界上很多发达职业联赛的成本管控方法。但是,与其他发达的职业联赛相比,中国职业联赛多了一项任务就是为国家队的建设服务。
以英国为例,英超联赛的发展并不需兼顾国家队的发展。需要管理英格兰国家队的英足总与不需要为英格兰国家队负责的英超联盟之间,会通过协议来进行合作。但是英超联赛拥有很强的自主能力,联赛处理所有问题的出发点,考虑的是联赛而不是为国家队的发展。如果理解了中国职业足球与英超等当今发达的职业足球这一本质的区别,我们就能理解为何足协要留下后门,限薪令为何限不影响谢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