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张超记者 袁玮)“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借问酒家何处有?牧童遥指杏花村。”唐代诗人杜牧笔下杨柳依依、牧童指路的清明景致跃然纸上,如今在中华老字号“沈大成”的青团外包装上却引发了一场著作权权属纠纷……近日,徐汇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我国工笔人物画家华三川的夫人和儿子作为华老的继承人,起诉上海沈大成餐饮速食有限公司、上海沈大成食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要求赔偿15万元。经过审理,法院认定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一审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
原告认为,本案涉及的作品是2001年1月天津杨柳青画社出版《华三川唐人诗意图》第10页中华三川所作的《清明》画作,“沈大成”以盈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生产的“青团”包装袋上使用了该画作,侵犯了华老的著作权。因此,原告要求“沈大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我们的青团包装是委托第三方进行设计的,版权属于上海沈大成食品有限公司。当初设计时考虑到青团的上市时间在清明前后,据此便根据杜牧的《清明》进行创作。”被告认为,由于原诗中有名句“牧童遥指杏花村”,所以设计图案中出现相应的场景是正常的,并非对华三川画作《清明》的恶意抄袭,因此,“沈大成”并没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出示了刊有涉案作品的相关合法出版物,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华三川系涉案作品的作者。美术作品著作权中财产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保护,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由作者的继承人享有。
被控侵权图案中的一部分与涉案作品极其相似,且产生于涉案作品发表之后,故可以认定来源于涉案作品。被告辩称被控侵权图案系案外人设计,但并未举证,法院对其辩称不予采纳。被控侵权图案侵犯了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署名权,其对涉案作品修改部分细节、替换部分图案的做法,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也对涉案作品的使用产生不良影响。被控侵权青团由被告沈大成餐饮公司委托被告沈大成食品公司生产,并全部由被告沈大成餐饮公司销售,故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