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首席记者 连建明)中国金融对外开放再加速,昨天,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放宽外资银行限制的力度较大,外资银行主要在降低进入门槛、扩大业务范围、降低业务开办条件等方面迎“松绑”。同样,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并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为:取消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为:一是取消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在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的条件,取消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条件。二是规定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三是放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允许其从事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以及代理收付款项业务,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数额下限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并取消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四是改进对外国银行分行的监管措施,放宽外国银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资产的要求。
最引人关注的是《条例》将外资银行吸收中国境内公民的定期存款从每笔不少于100万元降为50万元。该项政策将降低外资行吸收存款的难度,此前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对外资行在华开展业务影响还是次要的,主要的影响还是对境内居民吸收存款的限制和网点的经营规模难以做大,这导致了外资行的资金成本相对较高,削弱了外资行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