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19日 星期五
“零口供”逮捕是如何做到的? 遭“小三”威胁该怎么办 醉酒遇搀扶好心人 另有所图 自己住的房,承租人怎成前夫的弟弟? 带伤锻炼致骨折,健身房要担责吗?
第23版:新民法谭 2019-11-08

带伤锻炼致骨折,健身房要担责吗?

本报讯(特约通讯员 章伟聪 记者 袁玮)汪女士在明知自己腰有老伤的情况下,仍坚持做“负重踏箱”训练,结果因右脚扭伤不慎摔倒,导致腰椎压缩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近日,长宁区法院对汪女士诉某健身公司健康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健身公司承担30%责任,赔偿汪女士近6万元,汪女士自行承担70%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汪女士与被告健身公司签订有两份私教健身训练合同,第一份期限为2018年5月18日至8月17日,第二份期限为同年8月29日至11月28日。巧的是,汪女士训练受伤那天正好在两份合同中间的8月22日。因此,汪女士向健身公司提出索赔时,健身公司以事发时不在双方约定的合同期内为由予以拒绝。今年2月,汪女士向长宁法院起诉,要求健身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近23万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事发当天,汪女士经联系健身公司教练沈先生并取得同意后,到被告健身房内进行一对一私教课训练。汪女士在做负重(15公斤)踏箱时,因右脚扭伤不慎摔倒,在旁指导的沈先生伸手搀扶不及,以致汪女士第一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后经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审理中法庭还查明,汪女士曾因负重深蹲导致第五腰椎椎体滑脱伴椎弓根崩裂,事发前,汪女士将此情况告诉沈先生,并称医生告诉她可以锻炼。此外,事发前汪女士已跟随教练沈先生上过3个月的私教课,其中负重踏箱的私教课有20多次,15公斤级别的负重踏箱训练也进行过不止一次。

日前,长宁法院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健身公司和原告汪女士按30%和70%的比例分担责任,健身公司赔偿汪女士各项损失共计59786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本案承办法官张令珅释法说,虽然事发当天不在双方约定的合同期内,但教练沈先生接受预约并实际上课,被告健身公司就负有保障汪女士安全的义务,而不受双方私教合同期限的限制。根据查明的事实,教练沈先生对汪女士原有的伤情没有予以足够重视,过于依赖原告个人提供的信息,没有对原告的特殊体质谨慎判断,因而未能预见汪女士负重摔倒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也没有预先安排充分的保护措施,因此,对汪女士的受伤,教练沈先生负有过错,相应赔偿责任应由健身公司承担。

此外,汪女士曾因负重深蹲导致腰椎受伤,理应对自身条件及“负重踏箱”训练可能对身体造成伤害有清醒认识,应谨慎选择适当的健身项目。但在本案中,在自身有老伤情况下,汪女士仍负重踏箱训练,且达数十次之多,最终受伤。综合考量事发起因、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汪女士本人应承担较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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