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女士住的公房被征收,其弟吴先生户籍在册,且吴女士和吴先生夫妻达成动迁款家庭内部分配协议,约定均分动迁款,但这协议是无效的,因一家庭成员没在协议上签字。
吴女士和吴先生是同胞姐弟,其父亲早年亡故。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姐弟俩相继结婚成家。吴先生婚后在其工作单位享受过福利分房,该房2011年被征收,吴先生一家三口获得了两套动迁安置房,居住情况良好。吴女士遇人不淑,生下一女不久即离婚,离婚后带着女儿回到娘家的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居住,户口也迁回系争房屋。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吴母于2012年8月去世,之后系争房屋的承租权人没有变更。2013年2月,吴先生和吴女士协商,诉说自己为改善住房条件欲把自己的房子卖掉置换,让吴女士答应他和他老婆的户口暂时迁入系争公房,待房屋置换后再行迁出。没想到之后吴先生只字不提房屋置换之事,夫妻俩的户口也不愿意迁出系争房屋。
2018年3月,系争房屋的所在地块被征收。同年6月,吴女士作为公房的实际使用人,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安置款480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有吴女士及其女儿小梁、吴先生夫妻共四个人的户口在册,征收协议签署后,吴先生找到吴女士,以系争房屋为母亲的财产为由要求和吴女士两家均分征收补偿款。吴先生为得到征收补偿款,面对姐姐吴女士声泪俱下,善良的吴女士同意了和吴先生均分动迁款。在某动迁组人员的主持下和弟弟达成了均分动迁款的家庭内部分配协议,并在协议上代女儿小梁签了名。小梁闻听此消息后十分气愤,母女俩马上找到吴先生夫妻,要求推翻上述协议,但吴先生置之不理。吴先生夫妻在要求分割动迁款被拒绝后,把吴女士和其女儿小梁告上法庭。
吴女士和小梁经他人介绍找到我咨询,我给她们梳理分析本案,认为本案全部征收补偿款均归属于吴女士和小梁所有。首先,吴先生夫妻虽然户籍在册,但是二人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和动迁,不能被认定为系争公房的同住人。其次,虽然户籍在册人员可以被约定为被安置人,但是本案的约定即家庭内部分配协议是无效的。本案家庭内部分配协议是在小梁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小梁本人没有在协议上签字。其作为户籍在册的同住人,其知情、同意的权利不应该被排除,且上述家庭内部分配协议的内容明显侵犯了小梁的合法权益,因此上述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后吴女士和小梁委托我代理应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完全符合我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我方的代理意见被法庭所采纳,法院判决驳回了吴先生夫妻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以被告的胜诉而告终。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韩迎春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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