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与王女士在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16年9月,王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长期分居为由向江某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载明:双方自愿离婚,江某一次性给付王女士人民币100万元,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和债务等都由江某一人所有和承担,女儿由王女士抚养,江某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但是,去年王女士偶然得知,早在2015年4月,江某就与案外某女同居生育一子。王女士现又委托律师再次向法院起诉,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江某在婚内曾有出轨事实,要求江某再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江某在与原告王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有一子,且导致双方离婚,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判令被告江某支付原告王女士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5万元。
宋博律师
执业证号(13101200910483700)
咨询电话:021-61439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