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2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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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版:新民法谭 2020-06-19

此情形下,员工不能主张补偿金

吴某2009年进入上海某实业发展公司上班,担任售后服务主管职务,工作时间不固定,也不需要考勤坐班。2018年春节后,吴某便因患轻微帕金森综合征请病假,刚开始单位还按照日常工资的80%标准发放吴某病假工资。但是由于病情的原因,吴某在其后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每隔半月至一个月不等,便向单位递交一份病假单。单位觉得吴某长期请病假,违规开具病假单,就不再支付吴某病假工资。

今年春节后,吴某聘请律师寄给单位一份律师函,告知单位因为三个月没有收到病假工资,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随后,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病假工资,同时按照12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单位委托律师出庭抗辩,并非恶意拖欠病假工资,愿意补发,但是不同意承担吴某单方面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本案中单位拖欠的是病假工资,而病假工资系劳动者患病或受伤期间停止工作,单位给予的生活保障性待遇,不属于劳动报酬。对此,劳动者可以单独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病假工资,而不能以此为由单方面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不属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不予支持吴某的该项请求。 宋博律师

咨询电话:021-61439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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