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和李女士于2005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分居。2019年5月,李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对于各自社保账户中的养老金余额是否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产生较大争议。李女士认为,结婚后为了照顾家庭,她没有正常上班,并且社保也是按照很低的工资基数缴纳,而王先生由于工作稳定,工资较高,社保缴费也远远高于平均水平。这么多年下来自己社保账户余额也只累计了6万余元,而王先生的社保公积金账户却累计了二十几万元,双方账户余额的差额部分应当分一半给她。王先生则认为,李女士自己也有养老保险,而且养老保险是为了自己退休后用于养老保障,在退休前无法取现,不同意分割。
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交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王先生的养老保险和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是从王先生工资中扣除后积累而来,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在王先生退休前无法取现,但由于存放在王先生的个人账户内,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但考虑到养老金具备一定的人身属性,因此不宜采取完全平均分配的原则,故法院认定由王先生针对其住房公积金及养老金给予李女士八万元补偿,王先生住房公积金及养老金账户余额均归其个人所有。
宋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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