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16日 星期四
交通事故当场私了后能反悔吗?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视为夫妻感情破裂 不在公房内居住也能享征收补偿利益 能上微课的民警果然不一般 侥幸到惯性 竟连续9次盗窃
第23版:新民法谭 2020-07-03

不在公房内居住也能享征收补偿利益

周先生的爷爷留下的公房被征收了。周先生的户口登记在该公房内。虽然周先生从来没有在此居住过,但是通过一场官司,周先生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公房同住人,拿到了属于自己的征收补偿利益。

周先生的爷爷老周育有二子,即周大和周二,周大系周先生的父亲。上世纪六十年代,周大作为上海知青去了新疆。老周在上海某城区拥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原为老周。七十年代初,周二结婚成家,因住房条件困难,婚后和父母同住在系争房屋内。1995年4月,周二的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入岳父的公房处。1996年1月,其岳父的公房被拆迁,周二夫妻及女儿小周作为户口在册人员享受了拆迁安置,分得了一套83平方米的公房,2000年将分得的公房买成产权房,产权登记在周二一家三人名下。2005年,周二一家三口的户口又从他处迁入系争房屋。

周先生1977年出生在新疆。1991年1月,周先生按照知青子女回沪政策,户口从新疆迁入系争房屋内,同时周先生来上海读中学。当时系争房屋内已经有老周夫妻和周二一家三口居住,因居住条件十分困难,所以老周就在系争房屋的隔壁给周先生租了一间小房居住。老周夫妻于1996年先后去世。之后周先生欲搬至系争房屋居住,遭到周二夫妻的拒绝。1997年以后,系争房屋一直被周二控制出租,直至房屋被征收。

2019年5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上海旧城改造范围。同年6月2日,系争房屋所在的物业公司指定周二为系争房屋的新承租人。6月28日,周二作为承租人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380万余元。征收前系争房屋有周二一家三口和周先生共四人户籍登记在册。周二认为周先生从来没有居住过系争房屋,无权参与征收补偿款的分配。

周先生找到了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的二分之一应当属于周先生所有。首先,系争房屋是公房,周先生应当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周先生户籍登记在册,虽然其没有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过,但究其原因是因为房屋居住困难,导致无法居住。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公房动迁利益分割的相关意见,该种情况并不影响其公房同住人资格的认定;加之周先生的户籍迁入是基于知青子女回沪政策,该政策性回沪落户在司法实践中,即便其本人不居住也很难排除其公房同住人身份。其次,周二配偶和女儿小周因上海他处已经享受过动迁利益,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应当认定为“他处有房”,故在本次征收补偿中不能重复享受,应当被排除公房同住人地位,无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虽然征收补偿前,物业公司指定周二为房屋承租人不合理,但在无法推翻周二承租人身份的情况下,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由周二和周先生二人均分。

后周先生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最终判决全部征收补偿款的二分之一归属于原告周先生所有。本案以原告周先生的胜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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