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3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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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版:新民法谭 2020-07-03

他人行车记录仪视频可否作交通违法证据?

近些年,市民“随手拍”在上海、浙江、广东等地陆续推行,鼓励市民对违法车辆进行拍摄并举报,举报者可获得一定奖励。此规定一经实施便受到市民的积极响应,有效提高了交通部门的执法效能。但薛先生却为此事烦恼许久,在大家争做违反交规举报者的时候,他被举报了……那么,他人行车记录仪视频可否作为证据呢?

对“随手拍”举报处罚不服

2018年12月,上海某交警支队在交通信息采集平台上收到举报显示,一辆机动车跨越地面白实线自右向左变道进入最左侧直行车道。经审核,视听资料系原始资料。据此,上海某交警支队对该车辆开具了处理告知单,而这辆车的所有人就是薛先生。

2019年3月,薛先生通过手机“交管12123”APP进行自助处理,并缴纳了200元罚款。之后,薛先生申请行政复议,上海某公安分局维持处罚决定。薛先生不服,将上海某交警支队和上海某公安分局起诉至上铁法院。

被诉复议决定程序合法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所涉及的视听资料系交通信息采集平台统一收取,经审核,符合该平台的提交标准。

被告上海某交警支队已就视听资料反映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复核,并绘制道路示意图,确认违法行为存在;至于违法行为人,视听资料虽未显示出事发之时涉案车辆的驾驶员,但被告上海某交警支队通过查询违法车辆信息后,已向车辆所有人即原告出具处理告知书,明确“请违法驾驶员在15日内选择下列方式接受处理”,并告知对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辩。原告通过处理告知书中所指明的“交管12123”APP进行自助处理并缴纳了罚款,并未提出申辩,也未对违法事实提出异议。

因此,被告上海某交警支队据此认定原告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亦在法定自由裁量范围内。被告上海某公安分局经书面审查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程序合法。

上铁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原告薛先生的诉讼请求。

“第三只眼”提高执法效能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违法视频举报平台收取的视听资料,是否可以作为被告上海某交警支队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证据使用。

根据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视听资料等举报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首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提供视听资料举报交通违法行为,能有效提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效能。

其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等规定,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对控告、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由此可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反映交通违法行为的视听资料系其法定义务,于法无悖。

另外,《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亦规定,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

通讯员 陶韬 本报记者 江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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