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曹艳梅 记者 袁玮)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在物权编中专门新增了“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虹口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中,通过为离异后居无住所的一方老人设立居住权,保障老人“老有所居”,顺利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
68岁的杨老伯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老伴吴阿婆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四平路房屋拆迁补偿款265万元及凉城路一套夫妻和女儿共同共有的房屋。杨老伯和吴阿婆结婚38年,育有一女小杨。法庭上,吴阿婆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给杨老伯一分钱,认为杨老伯没有工作,所有家庭开销都是吴阿婆打工赚的。四平路房屋是吴阿婆婚前与其父母姐妹一起承租的公房,拆迁补偿款是吴阿婆个人婚前财产。凉城路房屋的首付款是吴阿婆支付,虽然产证上有杨老伯的名字,但杨老伯对该房没有任何贡献,不应分得房屋补偿款。杨老伯对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认为自己有付出,有权分得一半。
面对积怨甚深的一家三口,主审法官将双方分开调解。法官先是对吴阿婆耐心释法,按照法律规定四平路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应有杨老伯的份额,但考虑到房屋的来源、贡献大小等因素,法官可酌情倾斜一定比例。在法官释法答疑下,吴阿婆平复了心情。法官又找到杨老伯沟通,希望对方能早日放下心结。
在法官调解下,女儿小杨作为第三人加入本案诉讼,杨老伯、吴阿婆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杨老伯分得10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并将凉城路房屋中自己的产权份额赠送给女儿,同时吴阿婆和女儿小杨同意杨老伯在该房享有永久居住权直至终老。至此,这起离婚纠纷案结案了。
法官说法
本案裁判时,居住权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居住权入典给予居住权以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居住权是为特定自然人基于生活用房而设定的物权,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的。居住权的设定原则上,是一种恩惠行为,居住权人无须向房屋所有人支付对价,但如果双方另有约定居住权人负有其他义务,还应遵守约定。
本案中,杨老伯、吴阿婆及其女儿3人共有的房屋因杨老伯、吴阿婆离婚而发生分割,杨老伯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吴阿婆与女儿居住他处。杨老伯出于亲情考虑愿意将其房屋份额无偿赠与女儿,吴阿婆和女儿愿意杨老伯居住在该房屋直至终老,保障其老有所养、老有所居,维护了无偿赠出房产的杨老伯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