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女士的母亲遗留的私房被征收。其弟弟罗某以母亲写有遗嘱为由欲独占房屋征收补偿款,罗女士依法提起了诉讼,最终遗嘱被法院认定无效,房屋征收补偿款参照法定继承处理。
罗女士和罗某系同胞姐弟,其父亲早年亡故,母亲一人含辛茹苦把姐弟俩抚养长大,生活实属不易。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姐弟二人先后结婚成家。1988年5月,罗女士和丈夫在单位分配到一套福利公房,后夫妻购买该公房为产权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母亲名下原有两套产权房,1998年3月母亲将自己的一套产权房无偿赠给了罗某,产权也过户至罗某名下。罗女士对母亲虽有怨言,但毕竟是一家人,对此并没有计较。2004年3月母亲因一场大病导致卧床不起,没有想到的是,罗某夫妻对老母亲不管不问;母亲全靠罗女士一人照顾,晚年的母亲每次提起罗某都是眼含泪花,感到伤心不已。2011年1月,老母亲去世。之后母亲名下的这套产权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被罗某出租,租金一直由罗某收取。
2018年7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同年12月,罗某作为该户签约的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700万余元。没想到,罗女士找到罗某商谈动迁款分割事宜时,竟然遭到了罗某的拒绝。罗某手握母亲的遗嘱说,母亲生前在遗嘱中已经把系争房屋作为遗产留给自己一人,姐姐罗女士无权继承,且罗女士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也根本不可能再重复享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罗女士无论如何不肯相信母亲留给弟弟的遗嘱,但又百思不得其解。
罗女士找到了我咨询,我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在姐弟二人之间进行分配。首先,母亲的这份遗嘱的内容和日期均系打印字体,非母亲本人亲笔书写,母亲只是在打印遗嘱上签了名,遗嘱上并无其他见证人签名。该份遗嘱从形式上看属于代书遗嘱,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明文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因此,即便这份遗嘱的签名是真实的,该遗嘱由于欠缺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也会被认定为无效。其次,系争房屋系私房,本案并非公房征收引起的纠纷,私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一般归属于房屋产权人,除非房屋有实际居住人且该房屋居住人应当享有安置利益。本案系争房屋征收前虽然由罗某实际控制,但罗某在本市他处有住房,对系争房屋不享有居住利益,不属于征收房屋的被安置对象。因此,无论罗女士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均不影响其对系争房屋征收利益的法定继承。再次,由于罗女士对母亲生前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还可以要求适当多分遗产。因为继承法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后罗女士委托我代理诉讼维权,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征收补偿利益。本案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之前的分析和预测。被告罗某提交的遗嘱证据最终被法庭确认无效,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分割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案件以原告罗女士的胜诉而告终。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23101201010282341)
韩迎春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711142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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